对赌协议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在对赌案件诉讼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以对赌协议违反公平原则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对赌协议究竟是否违反公平原则呢?笔者从以下4个方面来分析:
1.从商事交易主体与契约特性来看
对赌协议是商事契约,属于纯粹的商业博弈范畴,其当事人与民事契约的当事人不同,他们属于专业商事主体,有较强的风险判断和承担能力及意识,不宜将其中任何一方认定为经济上的弱者,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缔约自治。无论司法机关还是监管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都不宜介入干预。而且商事契约本身具有风险分担和治理机制的特性。
2.从商事活动所蕴含的司法公正理念来看
商事活动所蕴含的司法公正理念保障的是机会公正而非结果公正,商事司法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之理念,这不同于民事纠纷更注重实体结果公正的要求。对于对赌协议来说,虽然因目标公司的业绩不同,对赌结果可能会差距很大,但是对于商事主体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司法不应干涉,对于公平投资获得的价值及其分配方式也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https://www.daowen.com)
3.从对赌条款估值调整的原理来看
对赌协议,是为平衡投融资方溢价增资与风险控制间的公平投资价值而设计。投资方基于融资方对目标公司未来业绩的承诺,以远高于融资时目标公司实际价值的价格进行投资,如果到期未达到业绩要求触发对赌条款,说明投资方的投资价格高出了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此种情况下融资方返还价值差额,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如若不返还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4.从付出与补偿来看
从投资方的付出来看,投资方不仅投入了巨额资金,而且还有非金钱付出,如参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清理产权关系、上市资本运作等大量隐形投入。总体而言,对赌协议基本能体现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平衡。
从投资方获得的补偿金条款设计而言,在多数对赌条款中投融资当事人通常会约定补偿款计算公式:补偿款金额=投资总金额×(1-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通过该公式可以看出,投资方获得补偿款的有无及多少直接与目标公司的未来利润业绩挂钩,与经营风险相关。且利润目标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其实现离不开投融资当事人的合作与共同努力。总之,补偿款计算公式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该公式进行补偿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