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时的对赌主体、对赌资产及补偿原则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赌当事人一方为上市公司,当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时,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受其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但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采取业绩承诺和补偿方案的,补偿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会更灵活一些,如补偿主体选择全部以股份或全部以现金形式补偿,详细内容下文会进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