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与范围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与认定标准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是《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对不可抗力所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个确定概念,其内涵是指“三不能”,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里的“不能预见”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某些偶然事件由于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
关于不可抗力规则的理解,我国民法学界一向认为存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的区别,并以折中说为学术上的通说。主观说认为,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主观上虽尽最大注意仍不能防止其发生的事件。客观说认为,不可抗力的存在与否,应当与当事人有无过错的问题完全分离,应该纯粹从客观方面来分析。折中说认为,不可抗力既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即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又要强调客观方面,即是否属于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发生的异常事故。通说认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折中说。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虽能预见,但预见不充分不全面,又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也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能够预见或者已经知晓,但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1]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和范围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常见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然灾害(https://www.daowen.com)
此类不可抗力事件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旱灾、大雪、山崩、疫情等。
2.社会异常事件
社会异常事件类不可抗力可以是战争、动乱、罢工、军事封锁等。
3.政府行为
政策的变化、国家政权的交替、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以上第一类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所引起的,第二、三类不可抗力事件是由社会原因所引起的。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比较一致的,而把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罢工、动乱、政策变化、不颁发许可证、政府干预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本节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