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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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事变后,雷经天受中共中央的重托,走上重要的领导岗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他没有辜负党的重托,在任8年中,为保卫抗日民主政权和人民的利益、为边区的司法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于1937年7月9日成立,由董必武兼任院长,雷经天任法庭庭长。不久,董必武调往重庆,即由雷经天代理院长并兼法庭庭长。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正式选举雷经天为高等法院院长。八年抗战期间,雷经天一直负责边区司法工作,不愧为我国司法战线上的老前辈。

雷经天到任不久,即受理“黄克功枪杀刘茜”这一重大案件。当时不少同志念及黄克功“资格老,功劳大”,要求从轻判刑。但是,雷经天坚持有法必依的原则,给毛泽东写了信,报告案情和处理意见。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批准了边区政府和法院的意见,同意将黄克功处以死刑。这一正义判决,使边区军民受到深刻教育,并震动了全国。雷经天审理此案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它为正在创建的边区民主司法,树立了榜样。

在边区高等法院工作期间,为了解决司法干部奇缺的困难,雷经天除采取以老带新,在实践中培养提高干部外,还从1937年12月起,先后举办了4期干部训练班。雷经天亲自给学员讲授政治理论课。由于他理论水平较高,对中央苏区的司法制度比较了解,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很受学员欢迎。这些学员毕业后,大都成为边区司法部门的骨干;全国解放后,不少同志成为司法战线上的领导干部。

为了在全体司法干部中树立起新的工作作风,雷经天又提出“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的工作准则,[14]要求全边区司法干部严格遵守,而且亲自做出表率。

雷经天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并参照中央根据地的司法经验,建立了边区司法组织系统。在高等法院设立了刑庭、民庭、检察处等部门,在专区设立分庭,由专员兼任庭长;县设裁判员;乡设仲裁员。为了防止审判中发生偏差,还在各县组织裁判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保安科长、保安大队长、裁判员组成,集体讨论和决定各县的诉讼案件。

边区法院还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和调解制度,确立了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新方针。由于民间调解的广泛推行,以及司法干部深入农村,依靠群众办案,使司法工作的面貌蔚然改观。据统计,1944年全面推行调解方针后,全边区受理案件约为1240件,比1942年的1832件,减少了1/3。这是实行调解方针的一大成果。

陇东专员兼法院分庭庭长马锡五,在深入群众做调查时,遇到刘巧儿告状,控告其家庭包办婚姻,把她卖给地主。马锡五在查清事实真相后,坚决支持刘巧儿婚姻自主。由此,“马青天”的赞誉,在陇东地区广为流传。雷经天总结马锡五的办案经验,上报边区政府,中央非常赞赏,认为这是司法工作的方向。“马锡五审判方式”从此在边区司法系统全面推广。

在抗日战争期间,在边区发生的刑事案件,最严重的是破坏边区与破坏军队的活动。因为日军、顽固派不断派遣汉奸、特务混进边区的机关、部队,到处侦探消息,窃取文件、摄影测绘、暗杀行刺、施放毒药,甚至刺探中央领导的行踪,图谋行刺。在边区还有一股地富武装的“黑军”,声称既不是白军,又反对红军,所到之处,杀人越货,进行武装破坏。因此,边区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抗战胜利,保卫民主政权,保持革命秩序,保护人民利益”。[15]根据这项任务,边区法院严肃处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有效地打击了破坏边区的犯罪活动。

对待已判刑的罪犯,边区法院采取教育改造为主的方针,建立了新式的监所管理制度。如在看守所指导下,建立犯人自己的组织,以管理犯人的生活、教育和劳动,要求犯人经常开会检查自我改造情况。因此,有个别犯人妄图组织外跑,往往被犯人自行揭发而破获。法院还根据犯人不同的文化程度,分别编组学习。同时组织犯人参加工农业生产。仅在1939年就开荒2895亩,收获粮食54000斤,瓜菜5万斤,除被服外,粮食、蔬菜和副食品都达到自给,粮食吃不完还上交给政府。

经过教育和感化,使不少犯人得到了改造,成为新人。有的犯人后来还当了警卫队员,甚至被提拔为干部。1943年中外记者代表团参观边区监狱时,外国记者十分赞扬边区改造犯人的成效。世界学联代表团来边区参观,也称誉边区监狱为一所学校,对边区司法工作给予很高的评价。

党和人民对雷经天为边区司法工作所做的贡献,给予很高奖励。安塞县李家沟秧歌队给法院拜年时,曾歌唱道:“法院院长雷青天,办案公道众人夸。”为了表彰雷经天的贡献,边区劳模大会特授予他特等劳动模范工作者的光荣称号。当年边区法院的老干部,一致称赞雷经天为边区司法建设做出重大贡献,是各解放区中司法工作的先进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