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
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它的正确解决,对于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它包括并牵涉到许多复杂的问题,在一篇短文章里不可能全部都谈到。这里,我只想就几个带有关键性的原则问题,谈谈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错误之处,还请读者同志们指正。
首先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按劳分配?有的说按劳分配是政策,有的说它是分配方法,也有的说它是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原则和制度。我们认为这些说法都对,但重要的事情是,必须肯定按劳分配首先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它之所以是工人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关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政策、方法、原则和制度,就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
它是经济规律,因为它的出现于历史舞台,是客观上具备了一定物质条件的结果,而不是以人民对它的喜欢与否、认为它够理想与否为转移的。它是一种客观必然性。按劳分配的关系根本上是由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说过:“消费品的任何一种分配,始终只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后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表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性质的所谓生产条件的分配,实质上就是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制,生产资料为摆脱了剥削和奴役的劳动人民所公有;从而,劳动力这个生产条件就不再成为买卖对象的商品。生产条件的这种分配方式,是推翻了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统治并对他们实行了革命的剥夺的必然结果;而劳动人民按照自己向社会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从社会领取一份应得的报酬的这种消费品分配方式,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结果。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消灭,资产越多、收入越大的那种“按劳分配”制度已被根本摧毁,不可能再生。但社会产品虽与物质的生产条件同时属于劳动者全体所有,这时却还不可能实行各取所需的分配制度,即按需分配制度。因为社会主义“不是已经在自身基础上发展了的共产主义社会,而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因此在各方面,即在经济、道德和智慧方面都还保留其所由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痕迹的共产主义社会。所以,每一个别的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中正好领回他所给与社会的一切”。“他以一种姿态给与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态全部取回来”。[2]具体地说,社会主义社会不能不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因,是在经济上生产力的发展还没有达到足以实行按需分配的社会产品极大丰富并使工农、城乡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等差别归于消灭的那种程度,而劳动人民的觉悟水平也还没有提高到把劳动看成乐生第一需要的程度(自然,这样高的一种觉悟水平也是以高度发展的生产技术水平为基础的)。
由此可知,按劳分配是谁也无法躲避、改变或违抗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
当然,像社会主义社会本身一样,这种分配制度有它的过去,也有它的未来,是具有过渡性的。它的过去是它的敌对物“按资分配”,是造成一端上财富的积累,另一端上贫困的积累的资本主义分配制度。它的未来是由它上升到更高形式的共产主义分配制度——“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按劳分配,也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本身一样,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在我国,由于我们经济“穷”和文化“白”,它还具有长期的相对稳定性,明确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过去有的同志过分强调了按劳分配的过渡性,特别是强调它具有“资产阶级法权”性质等等“缺点”,从而强调现在就该“积极培育按需分配的萌芽”,而把事情说成仿佛从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第一天起就开始了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范围逐步扩大的过程。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按劳分配这一经济规律是在整个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内(它在中国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都起支配作用的分配规律。在我国实现了工业、农业和科学文化的三个现代化,建成了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之后,要实现向共产主义过渡也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距离。即使到了直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我国社会的性质基本上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在消费品分配方面仍将以按劳分配为主。在这样一个长久的历史阶段内,我们的按劳分配制度必经历一个不断完善、不断巩固和发展的过程。这就是说,这种分配制度在长时期内是客观必然地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因为只有这样的一种生产关系(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才是最适合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报酬的分配制度之下,才能最迅速地发展社会生产力,从而为将来向按需分配过渡逐步地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