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式的法权”一语?

三、怎样理解“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式的法权”一语?

现在让我们试图进一步说明按劳分配原则所体现的资产阶级式法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马克思在说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内劳动者以一种形态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态全部取回来(除去各项必要的扣除)的按劳取酬的原则之后,指出“这里平等的权利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式的法权”[6]一语,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对此,作者有一个极不成熟的想法,就是首先应从“正名”入手。作者以为“资产阶级法权”和“资产阶级式的法权”这两个译名虽仅有一字之差,却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在西文上同一个辞,在不同的场合有着不同的涵义,因而译名就应有所不同。[7]作为法律的上层建筑,资产阶级法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因此,本质上的资产阶级法权,主要是指的私有财产权,即生产资料私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和剥削自由、竞争自由等权利。在分配关系上就有上文所说的“按资分配、不劳而获”的权利。这些权利随着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其在我国,包括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而被彻底摧毁。而每一个劳动者,平等地按照一个共同的尺度——劳动来计算应得的报酬,这里所体现的却是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法律上层建筑——无产阶级法权。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的一面。但除这一面外,它还有“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式的法权”这一面。这里,“资产阶级式的法权”这一译名是比较正确的。若把它译成“资产阶级法权”,如有些译本中所出现的(有些论文作者似乎也没有分清楚这两个译名),就很容易令人把按劳分配原则中的实际的不平等与上述本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法权混同起来。假如把解放初期工资制代替供给制说成是资产阶级法权的胜利,那就是把按劳分配原则中所包含的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当做本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法权了。其实,马克思说的按劳报酬的分配方式,“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式法权”,是说的“原则上”“资产阶级式的”,因为任何资产阶级法权或权利,都贯彻着一条基本原则,也是它的基本特点,那就是在形式平等掩盖之下的实际不平等。马克思指出,按劳取酬这种“不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等的劳动是个不平等的权利”。列宁说:“任何权利都是把统一标准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相等的人身上,因而‘不平等的权利’就是不平等……”[8]因此,这种形式平等而实际不平等,就是“原则上的资产阶级式法权”,却不是本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法权。

在这个问题上,我基本上同意郝理同志[9]对于列宁在《国家与革命》里的一段话的解释。列宁说:“在共产主义之下,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的法权,甚至还会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10]郝理同志指出,这里所说的资产阶级国家,只是说无产阶级国家作为专政和维护法权的工具这一职能而言,却并不是说无产阶级国家在本质上或性质上是资产阶级国家。同样,我以为这里所要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式的法权,亦即资产阶级法权的一项原则(形式平等而实际不平等),而不是这种法权的本质或性质。也可以说,这是反对资产阶级权利的资产阶级式的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