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试

(二)应试

1937年10月5日,抗大第六大队队长黄克功逼婚不成,枪杀了年仅16岁的山西定襄投奔延安抗日的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事件发生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国难当头,共产党、红军的干部没有把枪口对准日本侵略者,而将来之不易的枪弹为了一己之私,杀死了恋爱对象刘茜,丧失人性,天理难容。然黄克功井冈山时期参加革命,作战英勇,经过十年内战和长征考验幸存下来,是可以为实现党的目标任务发挥作用的骨干,犯下杀人大罪,实为惋惜。能否正确处理黄克功杀人事件,关系到党和八路军的形象,陕甘宁边区稳定、巩固与发展,以及团结抗日大局。党中央、毛主席果断决策,忍痛排毒,决定交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任命雷经天为高等法院代院长、黄克功案审判长,由抗大政治部主任胡耀邦任公诉人。

然而,黄克功案发生时,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才成立两个月,初期只有6名工作人员,院长董必武又外出不在位,法院成立后只审过一起偷窃案,审案所依据的法律也还不完备。而且,雷经天在红军长征之前已被含冤开除党籍,贬为战士,加上长征途中,倒在雪地里,爬不起来,差点儿送了命,身体元气大伤;到陕北后分配在中央粮食部工作,由于紧张与劳累,三次发伤寒倒在老乡家,吃喝困难,又无药医治,连耳朵都烧聋了。在这样的情况下,雷经天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为了团结全国人民抗击日本侵略者,毫无畏惧地迎难而上,把大任担肩,全身心地投入黄案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

在中央领导张闻天同志的指导下和公诉人胡耀邦同志的密切配合下,第一步是查清案情事实、性质及证据。黄克功到案后,经过询问与指证,承认杀了刘茜,但非故意,是枪走火,自己爱刘茜,不是要置其于死地的。雷经天经过反复查证,找到了黄克功射向刘茜的第二颗子弹壳与死者身上头上中第二枪的部位,经过质证,驳回了黄克功不是故意杀人是枪走火的避重就轻态度,厘清了案情及其证据,认定黄克功逼婚不成而有意杀死刘茜的事实与性质。第二步,归结当时延安各界对该案处理的重大关切及争议:第一种意见,以投奔延安抗日的知识分子、青年为主,主张杀人偿命,判黄克功死刑;第二种意见是一部分长征过来的老红军、黄克功的老战友,认为黄克功虽犯杀人大罪,但他是经过长征幸存的功臣,战斗英雄,抗日急需人才,是否可以将功折罪,不判死刑;第三种意见,不判死刑,送抗日前线杀鬼子,战死沙场谢罪。黄克功本人也提出战死沙场谢罪的请求,为此还直接向毛泽东主席写信请求与申述。至此,审判长雷经天将黄克功案的主要事实及其证据、性质、处理此案民意、全案审理安排与审判意见向党中央、毛主席汇报。第三步,采取群众路线公开审判、民主断案与五人审判庭裁决。在陕北公学举行有2500多群众参加审判黄克功大会上,有各界代表12人发言,然后由5人审判庭开会,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就是否判处死刑问题激辩。围绕情与法、官与民、功与罪关系的正确处理,坚持杀人偿命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审判庭统一了意见,一致同意判处黄克功死刑。法庭宣读判决书后,当场收到毛泽东致雷经天的信,并当庭宣读。信的内容不仅指出了黄克功从红军干部变成杀人犯被处死是自己造成,罪有应得,所有红军、党的干部应引以为戒,而且对雷经天审判长及审判庭工作表示支持与肯定。

成功审理黄克功案,共产党向人民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对稳定与壮大陕甘宁边区,提高党和八路军的威信,巩固团结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保证夺取抗日战争更大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历史与实践已经证明,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坚持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首先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今天要保证我党规划两个百年目标的实现,必须使反腐倡廉、从严治党成为常态。审判长雷经天国难当头,为了党和国家民族的利益,听党指挥迎难而上,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正确认识与处理各种关系,坚持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表现出来的智慧与担当,值得我们致敬与学习。

(原载《社会科学报》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