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察对象构成要素分析及兜底性条款之理解与适用
国家监察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可以说,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之间形成的这种权力监督关系,是以自我监察为起点,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为要求,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实施公共管理与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以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从监察主体到监察对象的单向线性结构,是监察法以及监察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应当注意的是,监察法所明确规定的国家监察不以国家机关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机关为对象,监察对象并不包括机关组织等,监察法以这些机关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为监察对象,针对的仅是具体的个人。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将行使公权力的机关组织等纳入国家监察的对象范围,但国家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也能达到对公权力机关组织等监察的效果。[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