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阶段获取言词证据的策略

(三)立案阶段获取言词证据的策略

立案阶段除了能够通过询问、谈话等方式获取言词证据以外,监察机关还可以采取带有强制性质的讯问措施。不同于谈话措施,“讯问”手段只能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适用,对于一般的违纪行为、职务违法行为均不可以采取讯问的手段。同时依照监察法第33条,监察机关在适用讯问措施时应当坚持与刑事诉讼活动中“讯问”同等严格的程序标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采用与刑事诉讼法同等的程序标准,意味着对于职务犯罪的嫌疑人讯问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时,不得超过24小时。

1.巧用“讯问心理四阶段”

讯问一开始就能主动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十分罕见,多数犯罪嫌疑人认罪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嫌疑人的心理发展会依次经历四个阶段,分别是:试探摸底阶段、相持对抗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认罪行阶段。在试探摸底阶段,犯罪嫌疑人想要知道监察机关究竟掌握了多少有关其犯罪的证据,以便决定交代内容的范围。此时,讯问人员不能够随意表态,以避免过早地亮出底牌之后,嫌疑人提前做好抵抗的准备。在相持对抗阶段,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斗争你来我往,进攻与防守不断进行,战争达到了白热化。在这个阶段,讯问人员首先要准确判断嫌疑人究竟是由什么心理因素在主导。畏罪心理占据主导时,讯问人员要采取减轻压力、指明方向的心理对策;侥幸心理主导时,讯问人员要对其宣扬法律的威严,出示相关的证据,打破其脱罪的幻想。在动摇反复阶段,嫌疑人的内心在不断地反复抉择,心理斗争最激烈、最痛苦。在这个阶段讯问人员要加强政策攻心,做好嫌疑人的心理转化工作。在供认罪行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完全崩溃,此时讯问人员应当做好心理疏通工作,对嫌疑人作出的供述进行肯定和鼓励,同时也要对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细究,防止嫌疑人翻供。

2.利用嫌疑人之间的矛盾

职务犯罪多为“一对一”的模式,知情人、证人少。当嫌疑人东窗事发后,私下里嫌疑人会与案件的相关人订下同盟协议,试图用内部统一的口供对抗调查人员的讯问。但是世界上绝对不会有没有裂缝的堡垒,组织得再严密的“攻守同盟”都会有它的漏洞,组织内部的成员之间也是矛盾重重。所以在发现嫌疑人之间订立有攻守同盟时,调查人员需要用敏锐的眼光去发现矛盾并利用好矛盾,攻克“攻守同盟”。山西省阳泉市检察院在侦查山西潞安矿业集团原副总经理刘仁生(副厅级)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时,侦查人员将目光锁定在了行贿中间人李某夫妇身上。然而,李某夫妇经常受到刘仁生的恩惠,且李某妻子是刘仁生夫妇的干女儿。在得知刘仁生被调查之后,李某夫妇订立了攻守同盟,并表示宁可自己坐牢,也不会把刘仁生供出来。果然在讯问初期,李某夫妇拒不配合。于是侦查人员以具有大男子主义的李某为案件突破口,对李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分析了案件对其妻子与儿女的利害关系,并表示孩子的成长是需要母亲的陪伴。最终侦查人员终于打动了李某,李某为了家庭的幸福,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10](https://www.daowen.com)

3.利用讯问环境

在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与外界处于隔绝的状态,信息闭塞。讯问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特点,给嫌疑人制造假象,增加其心理压力,从而消除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在办理一起环境改造的贪污案件时,该案件涉及当地环保局局长刘某和环保局大队长马某。为了减少调查的阻力,调查人员以马某为案件的突破口开展了讯问。然而刘某与马某一开始早就商量好了,马某出事,刘某一定保。所以在讯问的初期马某气焰十分嚣张,叫嚣着要让讯问人员吃不了兜着走。为了消除马某的侥幸心理,调查人员并没有对马某的违法情节进行讯问,而是反复问马某,刘某究竟藏在哪里了?信息闭塞的马某一听侦查人员讯问刘某逃跑的事情,以为刘某已经背信弃义,让自己做了替罪羊,对刘某破口大骂之后便如实交代了自己和案件的主谋刘某的犯罪事实。[11]

4.利用嫌疑人的心理

当进入讯问阶段,无论一个人表面多么坚强,面对将要接受的法律制裁,面对前程暗淡的未来,面对将要失去的权力和地位,内心都会表现得无比煎熬。当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开始进入动摇阶段,此时是其心理最脆弱的时刻,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好嫌疑人的这段心理“空窗期”与其建立好良好的关系,逐渐减少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帮助犯罪嫌疑人说出有关案件的更多细节。辽宁省检察院在查办省招生办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时,在讯问期间对副主任王哲夫关爱有加,为其提供必要的药物、衣物,在其犯胃病时工作人员专门为他买粥等软糯食物,并始终尊称他为王主任。王哲夫十分感动,在后期的讯问过程中积极地与检察院配合,并如实交代了案件其他相关人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