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监察公信力评价体系有助于监察机关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
古罗马政论家塔普布里乌斯·克奈里乌斯·塔西佗说:公众一旦把皇帝作为憎恨的对象,那么公众就会厌恶皇帝所做的一切,即便是皇帝做了好事也得不到人们的理解。[8]同理,监察机关一旦失去公信力,就会变成“自说自话的孤家寡人”,这使得监察工作很难向好的态势发展。而监察公信力评价体系的构建,就是为了对监察机关工作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以防止踏入“塔西佗陷阱”。而“现代政治日益多元复杂的生态环境和政治认同的认知特点,决定了政府公信力水平是一个不断调整和修复的过程”[9]的理论为这种干预措施的有效性提供了可能性支撑。
定期进行监察公信力的测评,可实现对监察工作的实时把控,监察机关能在准确认知自身工作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措施,以此有效地提高监察公信力水平。反言之,当前国家监察机关担负着“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的重要职责,监察权权力比较强大,如不定期进行公信力评价、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容易出现工作“偏离群众轨道”,从而削减监察权权威的情况。
(三)构建监察公信力评价体系有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监委的认同度
设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群众对惩防腐败、建设清明政治的根本要求,其“人民性”特质更加彰显。[10]同时,2018年1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11]这为监察机关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构建完善的监察公信力评级体系实际上是人民群众监督监委工作的渠道扩展,《监察法》第七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明确了监委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形式,并就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提出要求。定期进行监察公信力测评,使人民群众有机会与监察机关进行良性互动,以达到监督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人民群众可以更好地了解监察、参与监察,从而认同监察,有效地扩大了公众参与。同时,构建监察公信力评价体系也有助于倒逼监察机关转变工作作风,使其更加关注群众的声音,想人民所想、为人民所为,从而拉近监委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