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预防自身的规范与创新

(三)监察预防自身的规范与创新

1.监察委员会规范和创新监察预防的原则

监察预防应坚持对职务行为的个别监督原则、坚持对职务行为的程序性预防原则、坚持协调配合与独立开展监察预防相结合原则、坚持把服务性非职权预防作为监察预防的组成部分、坚持规范与创新相结合等几大原则,把规范与创新作为推动职能化的强大动力,少争论,多实践,通过实务创新带动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完善。

2.监察预防自身的机制建设

首先,坚持监察职能部门履行职能和各内设职能部门预防要素的整合相统一。监察预防贯穿于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因此,必须发挥监察委员会内部各职能部门的预防作用,才能更好地推进监察委员会的整体预防功能,这就需要建立内部的综合与协调机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外是职能部门,在内就是一个协调和综合部门。

其次,重视调查与预防部门的协调,发挥“查防一体”的优势。在监察委员会内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部门与预防部门有着天然的联系,保证惩、防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手段融合,既有利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也有利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预防,监察委员会内部应注重两个部门的衔接,预防调查可以为调查服务,调查结果也可以提升预防效果。

再次,监察预防内部规范化管理是应对立法不足的有效途径。参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法律文件制定类似的相关规范,这些工作规范对监察预防中所要实施的每项职能措施进行程序化管理,以便步入规范化、专业化轨道。

最后,工作创新是推进监察预防职能化的动力。创新应当围绕职能化目标进行,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创新路径:一是监察预防自身的规程规范创新,比如通过预防职务违法和犯罪进行约谈,对存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促使其自觉防范和检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二是监察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创新,宁夏各级监察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中,将预防部门隶属于调查部门,这样的设置实际就是查防一体机制的探索;三是利用检察机关与邮政部门原有的“职务犯罪预防邮路”平台,建立“职务违法和犯罪预防邮路”,实现职务违法和犯罪预防工作与邮政资源的有机结合,从而推动廉政预防的全覆盖工作;四是监察预防与基础管理预防、专业性预防的衔接机制的创新,比如,可以在“两法衔接”中引入监察预防。监察预防创新空间比较大,但是一定要注意结合监察职能属性,不能搞成错位创新。

【注释】

[1]赵涛,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王立娟,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15~269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4][新西兰]杰瑞米·波普:《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5]喻中:《权力制约的中国语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https://www.daowen.com)

[6]张穹、张智辉主编:《权力制约与反腐倡廉》,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71~94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8]麦兰诺:《阿根廷监察制度》,“监察院”国际事务小组译,台北,“监察院”2002年版,第20页。

[9]蒋伟亮、张先昌主编:《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检察监督——多为视角下的法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10]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历史价值——中华法系的一个视角》,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

[11]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663页。

[12]吴春莲、王伦、洪友良、黄立新、王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职能化研究》,载刘建国主编:《职务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8~9页。

[13]莫洪宪、王燕飞主编:《职务犯罪预防战略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14]张穹、张智辉主编:《权力制约与反腐倡廉》,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261页。

[15]樊崇义:《一元分立模式下的中国检察权》,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3期。

[16]黄东熊:《中外检察制度之比较》,文物供应社1986年版,第151页。

[17]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18]莫洪宪、王燕飞主编:《职务犯罪预防战略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