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产生的条件已经形成

二、监察法产生的条件已经形成

为什么监察法产生的条件已经形成?一般认为法学的产生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积累一定的研究资料;二是要有一批专门的法学家或者要有一批专门的人才,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理解了。我们法学有没有研究监察法的研究资料?我在实践当中也有人经常来问,西方国家的监察制度如何,我们的监察制度又是如何,我给他们讲,你们错了,为什么?因为我国现在的监察制度的产生需要有一个理论来源,它是来自西方还是来自东方?我个人研究以后得出结论,我国监察制度的来源更多借鉴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借鉴了御史台制度的思想,不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监察制度。我国从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御史台,然后逐步发展,历朝历代都注重这个问题,御史台制度代表了这个,所以历史上已经积累了这个资料。我们现在制定监察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批法学家,原来研究行政法的学者多多少少现在已经触及了监察法,要么是写的文章,写的著作,要么就是我们讲授监察法宣传监察法,而且形成了一个群体,这个群体已经很庞大了。国家监察法制建设需要专门的人才,专门的人才是否需要设立一个专业呢?我个人觉得有商榷的必要。所有的本科学生都应该学一样的书,到了研究生阶段要培养专门人才,就按照他的兴趣爱好来培养,没必要限制他,因为研究生阶段学生有自我的判断能力了。监察法是中国现有法律中最特殊的法律,它有这么几个特性:第一,兼具法律和政治性,法律规则和政治规则交织在一起,有些东西没办法用纯粹的法律思维来看,比如监察法既要对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进行监察,也要对违纪行为乃至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行为实施监察,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我们应该区分开来,违反法律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也不一定违反法律,所以这个问题必须要解决清楚,但是监察法两者都要管。第二,它所解决的是国家对公权力的监督,解决的是权力和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说的要硬碰硬的监督,如果监督权比被监督权还软弱这肯定不行,所以必须在制度构建当中使监督权强于被监督权,只有这样监督权才能发挥它的效应,否则它没有办法发挥效应,当然也有学者主张,权力来监督权力,这种实际上讲不通,所以中国讲老大难问题,要有一个更强的权力来解决,没有一个大的权力解决不了问题。第三,监察对象也很特殊,这个问题不是靠一个逻辑靠一个标准就能够定下来的,必须要有具体的专门的规定,这个问题才能解决。比如监察法到底能不能管以前的问题,我们国家的监察法是2018年3月20日公布生效,那3月20日以前的问题是否可以实施?我个人认为它复杂,由于复杂必须当成一门专门的学问来研究,如果简单它就不需要解决了。(https://www.daowen.com)

最后,我们要构建一门独立的监察法,必须要切断这几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第一,要把宪法和监察法的关系切断,要隔离开;第二,要把监察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切开;第三,要把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开,把这三对关系构建好我们构建一个独立监察法就能够成功了。现在难就难在研究监察法的人也就是研究这三个法的人。换句话说,学者要自己对自己革命,学者也要刀口向内,刀刃向内,把自己不该干的活划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