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郭文涛[1]
[摘要] 201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这对于确保国家监察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规范内涵:监察委员会集中统一行使监察权,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监察权由监察委员会而非监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在国家监察工作实践中,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存在一定的限度,需要接受中国共产党、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以及上级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借鉴域外监察制度的有益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可以从组织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办案独立四个方面保障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 监察委员会 监察权 独立 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