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职能中的监察预防原理
2026年02月25日
(二)监察职能中的监察预防原理
“监察权是监察机关透过各种不同程序所执行的一项行动,系针对被监察的机关之行为或作为,检视是否符合或履行宪法上及法律上所规定的要求”。[8]监察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中国传统监察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范权力专横、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正常运转的功能,在古代政治权力运作中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消极的防范作用,[9]它不仅在遏制特权者的恣意行为,纠举权贵官僚的贪婪恣肆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在牵制地方势力,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0]在现代汉语里,“监督”的意思是“察看并督促”,[11]结合监察的性质,可以看出监察必不可少的四个过程是:察看事实、调查、处置、提出建议,基本构成要素有以下四项:
一是进行监督。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党员干部遵守党规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主动开展廉政教育活动。
二是开展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监察的一个直接目的就是督促纠正违法,没有调查就不可能发现违法或犯罪,也不能掌握证据,就无从提出建议,更谈不上督促纠正。可见,调查是监察的基础要素。(https://www.daowen.com)
三是进行处置。通过调查,掌握证据,针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确定给予党纪、监察纪律处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是提出建议。通过调查,对无须经过处分、问责或者诉讼,但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纠正的违法行为,或虽没有明显违法但存在诱导违法隐患的不当行为,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提请有关部门以行政手段进行纠正或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