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家立法
1.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预防立法基础已经具备
监察预防立法具有当然的社会价值。所谓法的价值,指的是法本身固有的,由其性能和特殊的调整机制、保护机制和程序机制等反映的,满足社会和个人法律需要的价值。[17]可见,法律价值表现为社会和个人的需要。从政治上看,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典型的严重腐败行为,党的十七大就确定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战略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十八届四中、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论断,按照我国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战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都必须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从政治层面讲,监察预防立法符合国家政策需要;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预防的实务看,本文的第三部分已经论述了转隶前检察预防运行上的问题以及对立法的需求。
监察预防立法具备必要的法律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性质,规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规定了国家、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这些都是预防立法的宪法依据;监察法第6条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内容,其中包括坚持综合治理、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等内容,为预防立法提供了一般的法律依据;此外,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我国进行预防立法提供了一个国际法义务的法律基础;从社会民意的反映看,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这就为预防立法提供了群众基础。虽然反腐败斗争压倒态势已经形成,但是腐败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治理,各个领域各种形态的腐败问题仍然存在,亟须将反腐败经验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在制定各项法律或修订各项法律过程中,加强反腐败内容,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
2.完善立法的方式(https://www.daowen.com)
首先,制定预防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基本法律。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立法,或制定如预防腐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法、反腐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法等专门性法律,对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务人员提出预防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要求和原则,并重点针对专业性预防和监察预防作出实体和程序的规定。
其次,可以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监察法进行修改或补充,及时出台监察官法,通过上述法律对监察预防的各项权能进行法律化,从而解决监察预防立法不足的矛盾。
最后,制定对公共机构、公共事务、公务行为和公务人员的基本规范法,确立公务活动和公务人员的标准,以及违反标准的责任,同时确立对此进行检查监督的原则、程序,这样就可以对管理预防、专业性预防、监察预防和社会管理预防进行协调,相互促进,形成预防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