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程序思维:监察体制改革的正确价值指引

(二)监察程序思维:监察体制改革的正确价值指引

上述监察权“避上指下”之可能性,凸显了在机关思维模式下监察权可能存在的滥权倾向。从价值衡量层面而言,“避上指下”问题的可能与否取决于高效反腐与权力制约间的价值博弈与选择。然而,长久以来,由于监察机关对于监察效能的过分重视,使我们怯于承认在机关思维指引下的监察指定管辖,可能陷于同体监督以及“避上指下”的围城。以此导致的监察权之滥权倾向,不仅凸显的是机关思维方法的不适应性,更是当前监察体制改革中对权力运行规律的警示与提醒。故此,面对监察权“避上指下”的可能性,面对机关思维下权力功能受损的不适应性,面对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法治需求,程序思维方法的运用与实践才是当前监察体制改革的正确逻辑选择。

首先,程序思维是防止监察权滥用的首要路径。所谓程序思维方法,是指按照事物产生、发展、衰弱、消亡的客观运动规律,识别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破坏民主、削减制约等风险点或价值漏洞,并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予以引导和修正,从而保证该事物的发生与变迁符合现代宪法价值的方法。[28]从程序思维的表现而言,在程序思维模式下,权力主体并非像机关思维那样集权力于一身,而是在遵循权力之客观运动规律基础上,营造一个开放的权力运作空间,按照功能最适当原则对权力进行配置,[29]以实现权力分配的“帕累托最优”。对于监察权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避上指下”等易使权力功能受损的风险点,程序思维的上述现代宪法价值——权力制约——正能起到弥补其带来的宪法价值创伤和漏洞的功效。(https://www.daowen.com)

其次,程序思维是机关思维的补强所需。程序思维与机关思维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切入改革的视角,[30]机关思维强调机关的权力本身,程序思维强调权力运作各阶段的合宪性。具体而言,由于在机关思维主导下的监察权更多的带有整合性政治的倾向,即通过“以上率下”式的层级领导与内部管控,整合监察职能部门“三驾马车”于一身,达到“一马当先”式的全覆盖监察效果。虽然这种自上而下式的压力型主导监察体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效率性,但是容易造成类似于上述“避上指下”式的风险点,即为了实现监察效能而忽视程序思维下的宪法价值与限权精神。这种易使监察权“过犹不及”之风险不仅能破坏权力自主体,还易使监察权本身缺失应有的宪法价值与功能,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逻辑与路径由此易会偏离原有的设计轨道,“犹至楚而北行也”。而程序思维的预防性政治倾向则可补强上述制度与价值漏洞。其通过强调“现代宪法价值”,从宏观上对权力运作的各个环节作出价值判断,再以现代宪法价值为参考系来识别权力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救,以弥补机关思维带来的价值创伤与漏洞。因此,程序思维的这种预防性政治倾向,正是一个通过高价值指引以实现补强机关思维之效的有效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