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留置集体讨论:在源头处存在滥权可能

(一)监察机关留置集体讨论:在源头处存在滥权可能

集体决策是各级领导班子运转和工作的基本准则。[5]在监察权运行领域,亦不乏通过集体决策形式行使的权力。监察法第43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可见,由于留置涉及对监察对象人身自由的严厉限制,监察立法通过采取“集体研究决定”这一稳妥慎重的态度,达到立法者所欲求的加强监察职权行使的内部严密监督的功效,以回应“发扬民主作风,接受人民监督”[6]之总体要求。然而,由于当前留置集体讨论模式仍然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加之“集体讨论形式”本身基于群体思维而生发的制度预期性偏差,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可欲可行的留置权枉滥空间与可能。笔者认为,集体讨论制度主要存在以下桎梏需予以重视:

其一,集体讨论制度存在预期偏差可能。对于留置措施在源头处如何产生,有解释指出,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7]不难看出,监察留置集体讨论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避免因个人擅断而带来的留置枉滥可能,是避免因人性恶而带来种种缺陷之桎梏的好制度——至少其初衷是正当且合理的。但是,我们在规制一个制度时,由于习惯于从制度背后的善良初衷出发以规范与避免它基于人性恶而带来的弊端,反而因此忽略了该规制本身或许存在的先天不足。就留置措施集体讨论制度而言,虽然其防止个人擅断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合理的,但具有群体思维性质的集体讨论制度实际发生的预期作用也许并不因起源或初衷的正当性而增加,也不因采“集体讨论决定形式”而使滥权可能减少。正如美国因司法审查制度——宣布废除奴隶制的立法违宪而致使美国内战——而存在的制度预期性偏差那样,[8]不存在只有好处而没有缺点的制度,亦不存在毫无缺陷的留置集体讨论模式。集体讨论所带来的群体思维现象——个体可能屈从、退缩或修正自己的真实信念——而带来的制度预期性偏差现象,极易使集体讨论偏离原有的初衷,成为个别人擅断的发言堂。“班子集体决策谋私利,瞒天过海多次违纪”[9]单位经召开党政班子会议集体决定借钱买茅台酒”[10]等实例亦能在留置集体讨论领域得以缘起、展开与蔓延。“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的古话或许由此而在监察权实际运行中得以印证。申言之,集体讨论的结果具有成为披着集体形式之合法外衣的个人意志之可能,基于此而生发的留置措施从源头处即沦为个人意志枉滥可能的产物,事物的逻辑也就此不同于逻辑的事物了。[11](https://www.daowen.com)

其二,集体讨论制度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矛盾。监察法第43条中采用“集体研究”这一表述具有制度供给上的模糊性。对于该问题,有学者就曾指出,该模糊性表述在“集体范围”“集体人数底线”“集体决定原则”“集体决定瑕疵”等方面存在供给不足之弊,需作进一步解释与明确。[12]对此,笔者认为,集体讨论制度除了上述供给不足的困境之外,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的是,该制度供给不足所带来的监察权运行内在张力的异化是否能致使权力本身的滥用?除了对上述漏洞予以补充外,是否还应当对集体讨论施以足够而合理的外部监督,以避免其演变为上述“披着集体形式之合法外衣的个人意志”?

由于“从权力腐败的个案追究到权力制约制度的构建是反腐的必然走向”[13],笔者认为,基于上述“集体决策谋私利”“集体决定买茅台酒”等个案所凸显的集体讨论异化等问题,在弥补集体讨论制度供给不足的漏洞的同时,还应构建一个有效的权力制约模式,以避免留置权的运行在源头处即存在滥权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