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拘留的期限不宜过长
2026年02月25日
(五)监察拘留的期限不宜过长
监察拘留主要是为了应对符合留置条件的被调查人在留置前出现的紧急情况,拘留的时间应与办理留置手续及上级审批所需时间一致为宜。参考《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拘留期限的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3日;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后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日至4日。从上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拘留期限的规定可知,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期限最长是17日,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拘留期限最长是14日。考虑到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监察拘留是为了顺利衔接留置措施,拘留期间主要用于核实被调查人主体身份、调取涉案的基本材料、办理留置呈批文书,以及向必要的案件知情人开展取证工作。在留置措施未经上级机关批准,不宜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过长。因此,可参考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自办案件拘留规定的期限,及监察机关留置措施上报审批需要的时间,将监察机关拘留期限规定为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使拘留期限既与暂时性强制措施的性质相符合,又能缓解监察机关由于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收集证据导致上报留置的压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