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权力下国家监察对象的具体识别标准

四、新公权力下国家监察对象的具体识别标准

国家监察法所规范的事实与实质意义上的“公权力”已经不同于传统国家公权力,是包括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甚至是国际公权力在内的,以公权、公职、公务、公财为基本要素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新型公权力。基于此,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的监察,就必须以这种新公权力为基础,以其蕴含的四个基本要素为识别标准来具体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国家监察的对象。一个人只要符合新公权力的任一要素,就可认定其是在行使公权力从而成为国家监察的对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