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讯问的时间

(一)延长讯问的时间

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在适用讯问措施时应当坚持与刑事诉讼活动中“讯问”同等严格的程序标准,这表明监察机关仍需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制度的规定,即对嫌疑人的讯问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时,不得超过24小时。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12小时、24小时的讯问策略是有其正确性的,因为生活中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是“由事到人”的调查过程。案件发生时,并不知道犯罪人是谁。通过侦查人员的仔细排查之后,侦查机关能够将所获取的证据、线索准确锁定到特定的人身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之后,他的心里便明白是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暴露,自己才会被抓进来,无畏的抵抗已经没有意义了。所以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进行讯问,12个小时完全绰绰有余。然而,职务犯罪多是“由人到事”的过程,破案大多数得依靠嫌疑人自己的供述。此外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性更是增大了讯问的难度。首先,犯罪人属于高智商人群,反侦查意识强;其次,犯罪人身处高位权力大,不会轻易屈服于监察机关;再次,犯罪人的社会关系网密集,东窗事发时经常会有关系人帮忙,在讯问中侥幸心理强;最后,犯罪人社会经验丰富,心理防线不易被突破。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实务中12个小时的讯问时间完全不够让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监察法的出台,为完善专属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制度,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综上,监察机关应当延长讯问的时间,以便更高效地突破嫌疑人的口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