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监察拘留的适用条件
2026年02月25日
(一)规定监察拘留的适用条件
虽然监察机关的拘留是留置措施前紧急状态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但拘留毕竟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对采取拘留措施的对象和适用的条件就应有相应的标准和程序。
监察法规定的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范围很广,既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监察对象,也包括涉及监察对象范围之外的类似涉嫌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等有关人员,而监察机关采取拘留的目的是让被调查人顺利适用留置措施。因此,监察拘留的对象范围应和监察法规定的可采取留置措施对象的范围一致。对于监察机关采取拘留措施的条件,既要充分考虑监察法第22条规定可适用留置的各种情形,又要考虑监察机关请求公安机关网上通缉、限制出境等状况下将被调查人抓捕归案后人员交接的手续问题,以及拘留本身针对突发性和紧急性事件的特点,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公安机关依监察机关请求通缉抓捕归案的,公安机关依监察机关请求限制出境移交被调查人的等情形,可依法办理拘留手续,对被调查人现行拘留。(https://www.daowen.com)
当然,监察机关的拘留只是在拟采取留置措施前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应急措施,证明标准不宜过高,并不要求达到足够充分的程度,监察机关掌握的证据只要达到让人能够相信适用留置可能性大于无留置可能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