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察法的特点

二、监察法的特点

其一,这是一部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法律。王岐山同志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自我监督、自我革命的成果显著。宪法修正案(五)和监察法的颁行,就是要把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和自我革命的成果用根本大法和基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这种自我监督和自我革命常态化、法治化,形成了以党纪反腐为先导、监察反腐为主责、司法反腐为保障的基本格局。

其二,这是一部融组织法和程序法于一体的法律。综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关于组织机构、职权配置等的一般都体现在组织法中,其职权运行则是由独立的程序法律来规范。而监察法则例外,它是一部融组织法和程序法于一体的法律。在机构设置上,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监委由本级人大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委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委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相同。

在职权配置与程序设置上,监察法适应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客观要求。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具有权力监督的彻底性;主要职能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具有很强的维宪性;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具有标本兼治、监察反腐的可期待性;主要权限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具有反腐手段的完整性。特别是用留置替代“双规、双指”,适应了腐败问题处理涉及的违纪、违法和犯罪交织的规律,破解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局限性。这也是监察法的一个亮点,即党规向国法转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其三,这是一部授权法,也是一部控权法。各级监察每一个环节从开始的调查谈话,到最后的处置,都要向党委报告,党委对其进行领导就是一种控权,还有其他机关对它的制约。比如检察院也是监督机关,但是检察监督是彼监督而非此监督。(https://www.daowen.com)

其四,这是一部具有源头和引领特质的法律。监察法是小“宪法”,在公法上,地位高于除了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这点不要质疑。如果质疑就容易出问题,为什么?监察法一出台,组织法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都修改了,就是为了适应它,为了符合它的要求。

同样,关于监察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关,从宪法上来讲是监察机关,从实质上来讲其就是政治机关。第一,应当将监察法作为基本法来对待,因此不能将监察机关仅当成一个监察机关来看待,它实际上是政治机关,只是行为方式和我们通常的司法机关不一样而已。这一点,从检察院转隶到纪委监察委工作的同志体会非常深刻,很多人不适应,不适应就是因为他的角色变了。

第二,就监察法的主要内容来说,总共有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