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预防属于监察权
1.监察权是我国宪法结构下的国家基本权力
国家权力由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项基本权力构成,这是西方“三权分立”的理论。我们并不否认“三权分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的“政体三要素”论始[2],经洛克的对外权、执行权、立法权的分权理论,最终形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已经经过了几个世纪。将“三权分立”作为国家权力结构的唯一正确和恒定不变的理论标准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在我国,国家政权的设置不以“三权分立”理论为基础,而是实行人大立法权之下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并行的“一元分立”的制度,监察权是在人大立法权之下与行政权、司法权并行的第二层面国家权力范畴,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3]这是在“三权分立”模式之外的另一种现实且合理的权力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立法权代表人民主权,具有至高性,在人民主权之下,国家权力分设为行政权、监察权、司法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在这种结构中,监察权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而是独立的权力。因此,将监察预防这一具体监督权纳入监察权范畴就有了理论上的当然性。(https://www.daowen.com)
2.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是监察预防监察属性的体现
监察预防通过制约权力的运行,来防止“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4]的权力异化现象。现有的权力制约理论已经很丰富了。例如,有学者从研究方法的角度,对权力制约理论研究范围进行归纳,提出权力制约的四种研究范式:政治学范式、法律学范式、伦理学范式以及社会学范式[5];还有学者从研究结果的角度,提出五种权力制约实现模式:以制度制约实现权力的自控模式、以权力制约实现权力之间的他控模式、以权力制约实现公民社会监督模式、以法律制约实现法治保障模式、以伦理制约实现内心抑制模式。[6]从上述权力制约的模式看,以权制权是遏制权力异化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结构中,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机构和作为监察机关的监察委员会就是这样的机关。前者体现人民主权,是人民主权对国家公权的制约;后者作为国家的专门监察机关,其目的在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7]可见,体现监察职能的监察预防,其本质属于权力对权力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