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预防的职能属性及其特征

(一)监察预防的职能属性及其特征

正确理解监察预防的职能属性应根据监察职能的基本内涵和监察预防的内在规律,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监察预防是监察职能。监察预防作为监察职能之一,其基本内容就是:监察机关运用职能手段监督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规范履行,防止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二,监察预防是国家职权。监察是权力的监察,因而监察预防也肯定是国家权力的预防监察,这与社会组织或公民基于自身权利得以进行的预防监督必然不同。

第三,监察预防是监督预防。监察预防专职监察职能而不是直接参与管理职能的监察预防,不享有实体上的决策职权,不承担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发生的管理者责任。

第四,监察预防是目的性预防。监察预防以监察为手段,以预防为目的,管理者的预防则是以预防为手段,以正确履行管理职能为目的。(https://www.daowen.com)

显然,根据上述职能属性,我们认为监察预防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预防主体的专门性和专业性。监察预防作为监察的一项职能,是国家的专门监察权,其实施者是监察官,即专业人员。

二是预防手段的主动性和强制性。监察预防作为一项国家权力,应当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同时,因监察具有的主动性特征,监察预防也相应具有主动性。

三是预防方式的具体性和个别性。监察预防的方式主要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职务行为进行防范以及对有漏洞的管理制度进行检视,而不是从宏观上管理、规范职务行为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