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措施与策略之间的辩证关系

(五)监察调查措施与策略之间的辩证关系

从分工的角度来看,监察调查措施与监察调查策略两者是“工具”与“手段”之间的关系。“监察调查措施”承担着“工具”的角色,“监察调查策略”承担着“手段”的角色。“工具”的价值是通过“手段”来实现的,如同“留置”的适用方法失当,则有可能侵犯人权。而适用方法适当,则能有效地限制嫌疑人的不法行为。“留置”本身并不能决定调查效果的好坏,真正能够决定调查效果好坏的是“留置”的使用手段。因此监察调查策略的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决定着调查结果的成败。[3](https://www.daowen.com)

从作用的角度来看,两者相互依赖,相辅相成。如同在射击比赛中,枪手要想取得好成绩,不仅需要有一把好枪,同时也需要拥有使用好枪的技巧。所以在监察调查的过程中,监察人员既需要选择适当的调查措施,同时也需要运用好调查的策略,这样才能发挥出两者的效果。比如,案件已经到了立案调查阶段对嫌疑人仍然采取“谈话”的措施,无疑是给了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串供的好机会。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好的策略,如果调查措施选用失败,最终也只会是徒劳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