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思维:行政逻辑在监察权领域的延伸

(一)监察机关思维: 行政逻辑在监察权领域的延伸

行政逻辑是一种强调上层一方意志和行为的思维。[25]其强调权力主体的单一性以及意志与行为的统一性,并追求功利主义基础上的效率与秩序价值。在监察权领域,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展开,随着与之相匹配的监察指定管辖、留置内部审批等制度的确立与表现。我们不难发现,监察权的设计者们在这一场高效反腐与权力制约间的价值博弈中,或许已倾向于将控制重心置于对监察效能的追求上,并通过确立指定管辖与留置内部审批等路径,以期为建立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26]的反腐机制提供强而有力的制度供给。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以查清腐败案件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压力主导型监察体制逐步得到确立。由此,强调上层一方意志和行为的行政逻辑就自然延伸到了监察权领域,形成以监察效能为目的,以监察全覆盖为方式与路径的“以上率下”式机关思维。

然而,权力的行使必须也必然要仰仗于必要的控制。[27]监察权作为一种“脱胎于行政权而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超级权力,其权力的行使一方面承载着国家对于反腐败的正当追求,另一方面又会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带来直接或是间接的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尤其是对于一个既无外部制约又存在同体监督桎梏的留置审批程序而言,作为留置权行使的源头性“钥匙”,由于其缺乏外部刚性监督,其在与机关思维式的指定管辖制度的交互运用下难免会造成一种可能——地方监察机关为规避留置权的上级审批而指定下级管辖,以此获得留置权行使的主动权。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留置权运行局面是危险且必须予以重视与规制的。反之,若不通过正当程序加以规制,则易使留置审批程序陷入上述形式审查之桎梏,以致其不能真正发挥实质审查的作用,“钥匙”的监督者则会由此而转化为“钥匙”的掌管者。上文所警示的一个可欲而可行的滥权交集——监察权的“避上指下”——就变得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