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察公信力影响因素的设立及评述
尽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者将监察权定位为既不是行政权,又不是司法权,而是一种特殊的独立权力,但并不能完全否认监察权依然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某些特征。[12]所以,在监察机关对公信力构建问题还未采取足够研究时,我们可以从司法公信力和政府公信力构建的典型做法上寻求借鉴。笔者主要通过对比研究陕西省政府、苏州市政府、上海一中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机关公信力评价体系的设立方式并通过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深度访谈的形式,提出了影响监察公信力评价的3个一级因素,即监察官公信力(主体因素)、监察权运行公信力(机制因素)、监察机关公信力(社会互动因素),并提出了8个二级因素和26个三级因素。(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