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众感知的监察公信力评价体系初探

基于公众感知的监察公信力评价体系初探

王啸洋[1]

[摘要] 当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未提出监察公信力这一概念,但伴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监察公信力评价体系势在必行。监察公信力评价体系不仅可以使监察机关加深对自身工作认识,也可以提高公众对监察工作的认同感。首先,从公众感知的角度出发建立起监察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其次,通过实证研究进行验证并分析因素影响力大小;最后,以此为参考为构建监察公信力评价体系提供建议。

[关键词] 监察公信力 评价体系 影响因素 因子分析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加强反腐败力度、扩大反腐败成果,努力提升自身公信力。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未清晰提出监察公信力这一概念,更缺乏一套系统的评价体系,这使对于监察工作公信力的评价问题还停留在某些个体的主观判断,不利于监察机关对自身公信力的认知和工作的改进。(https://www.daowen.com)

由于“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在位阶上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平级”[2],故我们可将监察公信力与政府公信力[3]、司法公信力[4]置于同级概念探讨,且三者均属于“公信力”的范畴。

“公信力”的概念包含两个维度,即“公”与“信”,“公”指代“社会公众”,“信”指代“信任、信用”。一方面,“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主体信赖、认可的程度,是一种由个体意识集合而成的群体性意识,表现了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状态。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公共权力及其行使机关所具有的能够被信赖、认可的效力,是公权力内在品质属性和公共权威的表达,表明了公共权力对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5]基于此并参照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概念阐释,我们可以给监察公信力下这样一个定义:监察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监察机关工作的主观评价及心理反应,以及监察机关通过自身不断运行、调试,达到满足社会公众认可及信赖的程度。该概念涉及“社会公众”和“监察机关”两个主体,两者之间反映的是“信”与“被信”的关系,而信的程度也存在高低指数的分别,也正是这种分别为监察公信力评价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可操作性。

本项研究基于公众感知的实证分析,目的是探索影响监察公信力的关键因素,并以此为重要参考,为构建科学的监察公信力评价体系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