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宪制若干体系:法治、规范、公平、监督

新宪制若干体系:法治、规范、公平、监督

莫于川[1]

新宪制新的法体系,就是法治体系、法规范体系,国家公权力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它在发生变化,变化到什么程度?对我们带来什么样的挑战和机遇,这是需要思考的。2018年宪法修改以后监察法出台,新的监督体系和格局在形成过程中。纪念监察法实施一周年,在总结反思的时候,就不能仅仅谈到监督。宪法学科、行政法学科都是公法学科,而监督处于主体论、行为论、监督论的后面部分。宪法同样如此,前面是国家体制、公民权利,后面是权利监督和救济。这意味着在思考如何完善体系时,一定要往前思考,前面是怎么样的?比如,我们国家法治体系是什么,法规范体系是什么,还有公权力体系是什么。(https://www.daowen.com)

今天这个话题不仅是宪法学的问题,也有很多是政治学、法理学的问题,是一个开放式的话题。关于监督体系,中美对话会中有一个人权与司法对话会。美方参会人员的提问就涉及监察体制。如在限制人身自由(留置)以后,仍然没有律师介入,还是只有事后国家赔偿,这样的人权保障有意义吗?监察部变监察委,“双规”变“留置”,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他们不能理解的原因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体制不一样,不都是三权分立体制。例如,我国香港地区就不是三权分立,实施的是行政主导制,第一个是行政管理权,再写立法权,接下来是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我国台湾地区是“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台湾地区监察机构”“台湾地区考试机构”的次序。监察委员会的建立是同体监督变为异体监督,就是最大的不同。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监督体系正在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