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权力体系

三、公权力体系

传统公权体系就是立法权、行政法、司法权。还有特殊的公权体系立法权、司法权,英国、泰国、日本等国还有皇权。皇权不可小觑,并且这还不是传统的封建国家。还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也属于公权力体系。我们公权力体系体现的一府两院,我们叫三权分工,分工负责。中国现在要谈公权体系变化,就是一府两委(监委、军委)两院加上执政、参政议政和军事权。人民的权利转化以后形成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司法权包括检察权、审判权。现在,一般类的国家公权力分成四种,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监察委成立以后,修宪加上专门的监察法,就形成现在的体系。以前监察权在行政权里面的时候就是行政监察,尽管合署办公,叫纪检监察合署,但还是上级下级关系。纪检监察对象就是政府机关及其首长。(https://www.daowen.com)

能不能有特殊类?这也是认为具有的最大争议,也是我最想创新的地方。我们现在长期存在的公权力运行状态,因为用了传统的西方法治理论和分析工具、话语体系,没有办法给它归类,因此不能认可它有一种公权力,但实际中一直在运行。为什么长期行政行为中没有决策行为,源头上产生非常大的违法侵权效果,因为是党委决策,我们只是执行,没有决策因此不作为特殊类型。我们写教材的时候,一定要把行政决策行为作为行为论的一种行为,因为决策之后才规划,规划之后才能许可,许可之后才能检查,检查之后才能处罚,处罚之后强制。我想把实践和理论统一起来,执政党行使了领导权,政协和民主党派行使了协商权,武装力量人民解放军,我将它归类为军事权。领导权、协商权、军事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权力类型,与一般公权力一起构成我国完整的国家公权力体系。既然是特殊类有没有行使的依据?政协章程和议事规则是软法,宪法序言有没有法效力?我所接触的大部分人认为,宪法序言是有效力的,可能效力等级不一样。我认识的至少1/3宪法学家认为我国已经形成宪法惯例,中共中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算是个宪法惯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有没有公权力体系的变化,领导权、协商权、军事权、监察权等能不能在当中配合成一个体系,请大家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