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权
公权是识别国家监察对象最为重要的要素标准。笔者于本文中已经提及现代意义上的公权力主要包括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和国际公权力三种。因此,以公权为识别标准就包含了以下三个要素。
其一,国家公权力。国家公权力是基于主权国家的建立而构建起来以实现国家职能的一种公权力,载体为各类国家机关,其可纵向划分为中央与地方权力,可横向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等。[19]国家公权力是所有公权力种类中最强大、最具强制力与权威性的权力类型,且具有天然的被滥用的可能。孟德斯鸠在论述政治自由时指出:“政治自由仅存在于宽和的政体下。可是,政治自由并不始终存在于宽和的国家里,只有权力未被滥用时,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才有政治自由。然而,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20]享有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以防止国家公权力被滥用。这些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就应是被国家监察的具体对象,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中的公务员,这也是监察法所明确规定的。然而,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等应被排除在国家监察的对象范围之外。由此,国家公权力构成了识别监察对象最为基础的要素标准。(https://www.daowen.com)
其二,社会公权力。社会公权力是与国家公权力相对应的一种适应于社会内部治理和国家公共治理的,以实现社会利益为目的的公共权力,是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对其成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其已然成为一种新形态的权力类型凸显于政治舞台,是国家与社会二元划分、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所提出的新命题,主要表现为“社会治权”。[21]奥托·迈耶认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就是作为集合体的国家,国家首先通过一个最高权力而区别于其他集合体,而这个权力就是源自国家本身的国家权力,行政是国家为实现其目的而进行的活动。[22]其中,以公法方式活动的公权力行政与以私法方式达成行政任务的私经济行政的二分就是这种国家权力样态的典型代表。[23]例如,现代形成的行政主体多元与治理方式多样的行政格局,就是19世纪自由法治国行政与20世纪社会福利国行政的双重结合,政府在从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干预政府再转变到福利国家的过程中,行政的内涵已经嬗变,行政的目的不再仅是执行法律或维护社会秩序等,还包括面向未来而着力于发展公共事业和处理公共事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提高公民福祉。[24]这就使部分国家公权力社会化、私法化。对此,有学者认为社会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并非泾渭分明甚至难以界分,且社会公权力对公共资源配置等有重要支配作用,并指出依法授权或受委托而建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工商联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所行使的就是社会公权力,也是法定的国家监察对象。[25]因此,社会公权力也构成了识别国家监察对象的重要要素标准。
其三,国际公权力。国际公权力是国家主权的延伸。随着国际政治的全球化与一体化发展,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国家成了国际社会的一员,主权国家结成各种国际组织以实现国际社会共同参与的共治与善治。有学者指出,随着全球公共问题凸显,关注与讨论建立“世界政府”变得热切,新时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超越了步入困境的西方传统“世界政府”理念,[26]所形成的则是一种世界性的“大政府”理念,其精神的内核与实质就在于为作为主体的人提供服务与保障,以实现全球协同治理的善治与善政。这也就意味着在全球化背景下一个国家是不能脱离国际社会的,更意味着中国在助推全球化发展进程中必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承担更多的责任。正因为国家间的联系加强,一国再无法独自处理所有的公共事务,所以各国协商建立起国际组织并赋予其权力来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国际纠纷等一国难以解决的问题。对此,有学者指出,国际公权力得到了现代国家主动自愿的承认,其作用领域几乎遍布人类社会各方面,从解决争端到维护和平、从救难赈灾到疾病防治、从污染控制到人权国际保护,只要人类活动所及的,就有国际公权力存在,有各种形式的国际公权力组织如联合国及联合国的各种组织、世贸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以及各种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等。[27]这些国际组织承担大量的国际公共职责,享有并行使广泛的国际公权力。中国公民必然参与处理国际事务,行使一部分国际公权力,这种权力本质上是我国国家主权或国家公权力的延伸。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当然应将这些国际组织中行使公权力、从事公务的中国公民囊括在国家监察对象的范围内,因而国际公权力也是识别国家监察对象的一个重要要素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