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察拘留的提请和执行主体

(二)指定监察拘留的提请和执行主体

考虑到赋予监察机关拘留权的目的就是解决留置报请上级审批时限长的问题,监察机关决定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就要既符合程序规定,又要省时快速,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采取拘留措施的做法。即监察机关提请拘留的,先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监察委员会主任决定的模式。如果情况特别紧急,调查人员也可现行拘留,然后,将拘留情况向监察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报告,并及时补办拘留相关手续。关于提请拘留需要的证据材料,根据监察机关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条件,提请材料应当明确对被调查人采取拘留措施是符合哪一项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以证明该人符合监察拘留条件,如需要证明被调查人存在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另外,为应对监察机关执行留置措施或拘留措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危险情况,监察机关在适当时应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法警”那样的强制执行队伍,对于监察机关执行留置或拘留强制措施的,由监察机关专门强制执行队伍来实施。执行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两人,执行时应该首先向被留置或拘留人出示留置证或拘留证宣布执行相应的措施,并责令被调查人在证上签字捺手印;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当加以注明。如遇被调查人反抗的,执行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武器和戒具,但应当注意采取强制手段的必要性和比例性,以使其就缚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