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避上指下”之可能:以留置措施与指定管辖为切入点
丁俊文[1]
[摘要] 监察权的运行是否存在为规避上级监督而指定下级管辖的可能?该可能性的判断,是一个以理性的视角看待监察管辖与留置审批制度间交集的过程。站在当前相关制度的视野上观察,这或许存在一定可行空间。笔者认为,这一由后来者构建的可行空间所衍生的问题关涉监察权有无“过犹不及”之危险,需认真加以思索与考量。依据监察法第17条、第43条规定的留置措施与指定管辖为切入点,指出监察权“避上指下”是一个建立在“集体讨论”“留置审批”“指定管辖”三要素上,介于形式审查与实质规避间的滥权倾向。为避免监察权从“以上率下”演变为“避上指下”的机关思维桎梏,防止产生类似于“避上指下”等破坏权力自主体之弊病。应当对相关制度设计做进一步的冷思考,并在高效反腐与权力制约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以缓和机关思维所带来的不适应性、权力功能受损等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 留置措施 留置审批 监察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