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技术调查制度
监察法第28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现在的监察机关享有对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技术调查权,但是监察机关并不是独立行使技术调查措施的主体,通常实施技术调查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技术调查措施间接行使的模式能够节约资源、充分利用侦查人员的专业性,但是在实务中,也给办案人员带来了众多的不便。首先,技术调查的批准手续耗时长、程序烦琐,而在职务犯罪的调查过程中时间对于侦查人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烦琐的批准手续会加大案件泄露的可能性。其次,监察机关进行技术调查时,过于依赖公安机关。这不仅加大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而且还加大了公安机关内部泄密的风险。最后,在对公安机关内部人员采用技术调查时,可能会遭遇到其他侦查人员的包庇,阻碍案件的调查进展。
针对上诉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进行完善:第一,简化技术调查措施的审核流程;第二,完善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保密衔接制度;第三,赋予监察机关部分独立行使的技术调查措施,如监听、测谎等措施。
【注释】
[1]管光承,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龚正,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
[2]任惠华、熊鑫:《侦查策略概念探析》,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3]王家恩:《论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之关系》,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4]尹立栋:《职务犯罪初核标准化体系》,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15~17页。
[5]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75~78页。
[6]邵朝模:《职务犯罪侦查破案36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53~59页。
[7]方斌:《论侦查询问中的交流技巧——以证人和被害人为中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期。
[8]吴克利:《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67~68页。
[9]任惠华:《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67~68页。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主编:《全国检察机关反贪精品案件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37~40页。
[11]郭鑫:《职务犯罪案件特征分析及审讯策略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12期。
[12]伍早俊:《贿赂犯罪“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25页。
[13]米卿、师法起:《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制度探析》,载《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