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中的监察预防
要完整理解监察预防,还需分清与其他主体预防的区别以及分析其在整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预防体系
因主体和运用的手段不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预防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管理预防,可进一步细分为基础管理预防和行业管理预防。基础管理预防是预防主体自身基于行政管理而进行的具有预防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效能的管理措施,其主要包括单位自身在人力、财务、物资管理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方面所采取的具有预防效果的各项制度、规定、措施等。行业管理预防,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行业领域,或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在行使监督和宏观上的管理职责的过程中,采取的预防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体现在以规定、决定、规章制度、考核考纪等行业行政管理措施中,依然具有管理性,只是更多地表现为规范性措施和控制性措施,是较为宏观的管理预防。上述这些工作本身就是各单位、各行业自身内部具体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因而是管理预防,而不是监督预防。
二是专业性预防。指审计机关等作为专门的行政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预防,它们是行政分权中的监督,其权力来源于同级政府,这种监督预防既具有内容广泛性,又具有手段的多样性,这是一种专门的监督预防,但不是国家分权层面的监督。
三是监察预防。即监察委员会开展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独立于管理权之外即被监督权力主体之外的专门监察机关的监察预防,是一种与行政权平行的权力监察,是最基本的国家监察预防,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中体现国家宪法体制的组成部分。
四是人大和执政党的预防。人大预防基于人民主权,执政党的预防基于执政的领导地位,人大预防更多地倾向于监督,执政党的预防具有更多的管理责任内涵。
五是社会监督预防。在我国,各种社会组织及公民都有权监督公共职务行为,基于这些权利,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批评建议等途径发挥预防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作用,这种监督预防体现了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在法治环境里面固有的权利,因而是一种权利监督,权利主体的监督预防是预防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https://www.daowen.com)
2.监察预防和其他主体预防的区别
从不同主体预防的对比中可以看出,监察预防和专业性预防均属于权力监督,但属性不同。由于审计机关属于专业性的技术监督,因此我们主要关注监察预防和原检察预防的区别。首先,从表面看,监察委员会承接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其实不然,虽然同样是由宪法规定设置,但是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检察机关是专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前者属于国家监察职能,后者属于法律监督职能,是属性的改变。其次,是监督范围上的不同,监察预防的监督范围是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原检察预防监督的对象包括所有的国家机构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再次,是开展预防监督的内容不同,监察委员会监察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命令而开展,其监督的客体除了违法违章行为以外可能还包括行政效率和工作效能的监督,检察预防监督因为只能依据法律,其监督的客体只能是违法行为。复次,是表现形式不同,监察预防是代表国家的监察,监察客体本身就是公职人员的职责,因而监察的形式可以是程序性的,也可以是实体性的,而原检察预防只能表现为引起管理主体纠正错误的程序性措施。最后,原检察预防与监察预防相比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即原检察预防的范围有限,仅针对职务犯罪而不涉及职务违法,不能对反腐败进行全覆盖。综上所述,原检察预防职能的转隶符合预防的内在要求,监察预防具有不可替代性。
3.监察预防在预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监察预防在预防体系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监察预防在预防体系中发挥“后卫”的作用。通过前述的相关论述我们知道,管理预防是责任预防,因而预防作用既可以发挥在职务行为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后,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审计等专业性预防是一种管理者的监督,它的预防是手段性的也可以是目的性的,其作用既可以发挥在职务行为之前也可以发挥在职务行为之后;而监察预防是监察职能预防,其手段是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职务行为的监督,或弥补管理预防的疏忽督促管理预防,其目的是对尚未发生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预防,因而监察预防的行为一定是在预防对象的职务行为或发现管理预防疏漏之后。可见,监察预防在预防体系中处于后卫的位置。[12]
二是监察预防在预防体系中具有优先性法律效力。监察预防作为国家权力预防,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一定的强制性,而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预防不具有这样的法律效力;而且从理论上讲,以监察职能为依托的监察预防具有更高的法律权威和社会公信力,一旦以监察形式启动工作程序,对管理预防和专业性预防也应享有优先权。比如,对于基于预防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发现的问题,监察委员会应当提出的预防建议和纠正意见,必定引起相应的管理预防或专业性预防行为;又如,当监察机关开展预防调查时,管理者和其他监督者的同类工作就应服从监察调查的需要。
三是监察预防在预防体系中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监察预防提出的对策建议和措施必须转化为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才能真正形成长效机制,因此监察预防的直接对象应该是管理预防,主要通过监督管理预防来促进和提高管理预防和专业性预防的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