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核阶段调查措施的使用原则

(一)初核阶段调查措施的使用原则

1.秘密初核原则

初核阶段的案件事实是不清晰的,监察机关所掌握的犯罪证据在这个阶段也不充分。如果此时接触被调查人员,往往会打草惊蛇,使犯罪分子拥有足够充分的喘息时间来销毁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物赃款,最终让调查陷入被动的局面。所以为了保障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在初核阶段某些需要直接与被调查人进行接触的措施应当相对的禁止(如冻结、搜查)。

秘密初核还要求调查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线索、案情保密;(2)初核行为在秘密状态下进行;(3)原则上不得触动被调查人员;(4)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4]

2.迅速及时原则

在初核阶段监察人员所获取的违法线索,应尽快进行核实,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加大证据查证的难度。首先,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多会将违法行为通过表面合法的手段进行掩盖,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于该违法行为的排查量会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们的办案人员及时对举报以及查处的线索进行处理。其次,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地位高、关系网密,对于举报人的线索处理不当,举报人因害怕被报复,在之后的调查中可能会不配合,甚至是作伪证。(https://www.daowen.com)

3.初核适度原则

初核阶段的工作是为立案做准备的,初核阶段只要达到可以立案的标准就应该结束了。首先,初核阶段持续的时间越久,目标暴露的可能性越高。其次,初核阶段能够使用的调查手段有限,且不具有强制性,不利于证据的查处和保全。为了提升调查的效率,加速案件的侦破,当犯罪事实认定充分,需要追究犯罪人职务违法犯罪责任时,就应当及时立案,对犯罪分子、赃物赃款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控制。

4.保障人权原则

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初核阶段案件事实不清晰、线索不确定,对于犯罪事实存疑的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极易侵犯他人的人权。所以在立案前对于剥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强制性措施(如讯问、冻结、搜查、留置、限制出境、技术调查)应当进行严格限制。

综合保障人权与秘密初核的准则,初核阶段可以运用的调查措施主要有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