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与内部惩戒的关系

四、政务处分与内部惩戒的关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所未有地做了监察职能的整合,但并不是把其他所有机构的内部惩戒功能收走了。具体来说,过去政府内部有行政监察部门,应该是两个面向,一个管行政,另一个管效能,有令不行慵政懒政,纪委也到处抓庸政懒政不作为的问题。法院和检察院内部惩戒也是没有拿走的,法院是机构不拆、人员不散、思想不换,司法最独特的功能是判断,判断是以行使裁量权为载体,因此要对其进行控制。一定要用内部人“对付”内部人,当然监委队伍里面也有一批懂审判,懂法院内部运作,但是总体来说监察队伍构成里对司法审判不熟悉,我们设置原理就是以法官“对付”法官,为什么司法制度改革以后法院和检察院内部一定要有法官和检察官的惩戒,当然这个机构运行名不副实,但是方向是对的,比如法院内部的惩戒,监察部门去启动,惩戒委员会判断,再给相应惩戒结论,这是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但如果都由监委包揽,干不好也做不了。

第一,政务处分不应代替内部惩戒。一是因为通过内部惩戒追究的责任,通常是一种专业责任和内部责任;二是因为政务处分对象只限于公职人员,比如很多事业单位或者行业受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组织内部,有大量人员不属于公职人员,这一类对象如果有违法行为只能由内部惩戒,不适用政务处分。(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政务处分应与内部惩戒相衔接。政务处分与内部惩戒分别追究不同的责任,比如法官惩戒追究的是司法责任,政务处分追究的是一般职务违法责任。此时,政务处分可以与内部惩戒并行,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受到双重处分及惩戒。2019年4月25日,监委颁布了关于政务处分暂行的规定,叫作首惩负责制,如果内部惩戒先做了,我们就不给政务处分。我认为这条规定不符合制度运行的实际和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