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因素——监察官公信力

(一)主体因素——监察官公信力

监察官是监察权行使的主体,其一言一行关系着监察机关的外在形象,监察官职业素养的高低势必会影响公众对监察公信力的评价。尤其是现有的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由来自纪委、行政监察和检察院的三部分人员组成,需要相互磨合适应,这无疑对监察官的个人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察官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思想素养,也需要具备完善的专业技能,熟悉党内规章制度、深谙法律知识。基于此,我们在监察官公信力方面设立了2个二级因素,即监察官思想素养和监察官业务水平,并选取了9项三级因素,分别为政治素养、保密意识、廉洁程度、公正程度、个人品质和办案效率、办案质量、监察官工作经验、监察官学历水平。其中需要特别阐释说明的是保密意识和监察官工作经验的设立原因。监委的特殊性质和职责决定其在工作中更容易接触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监察法第18条第2款也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作了具体要求,故将“保密意识”列入影响因素中。此外,由于监察机关成立时间短,其现有职能也不是原有各部门职能的简单叠加,所以监察官工作经验是否会影响公信力以及如何评定监察官工作经验都存在一定争议,笔者通过深度访谈后决定先将其列入影响因素范围内并进行后续检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