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监察公信力评价体系使监察机关更加清晰地认知自身工作情况

(一)构建监察公信力评价体系使监察机关更加清晰地认知自身 工作情况

美国学者比德曼指出:“随着社会向复杂化发展……对于大量的信息必须加以整理,而且要重视其选择性、浓缩性、及时性和普遍性。大量的社会现象的指标,就是专为满足这些要求而产生的。”[6]当前社会信息纷繁复杂,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发表自己对监察工作的看法,加之互联网背景下“群体极化”现象的出现,即“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7],这就使某些非理性评价不断扩展,最终使监察机关对自身工作认知出现偏差。

建立一套完善的监察公信力评价体系可以较好地解决这问题,它使公众价值判断这一原本抽象的概念具体起来,并通过赋予其相应权重,使公众意志的表现更加客观化、标准化、可视化,监察机关可通过测评结果准确地认知自身的工作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