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治监督体系

四、法治监督体系

法治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监督网络体系等,监察委的设立叫作监察委体系。我认为它的运行有它的特点,要更加有效地监督,监督监督者。任何人都想逃避责任,这是人之常情,但是你推卸责任,逃避责任,我们要约束你,法就是要约束权力者。

行政监察的监督对象都是行政机关,全世界的公法制度基本品格都是约束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纪委监察委仍然合署办公,但是从政府机关里独立出来了,属于外部监督,监督其他公权力运行。监察法有好几个条款有种种联系因素,不是党员领导干部也可以对你采取措施,特别是两种主要犯罪,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以留置,所以权力很大,伤害也会大,但是效果也很强。以前反腐治标,现在要达到治本。还需要考虑一下,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是否达到它的效果了。

由于现在采取了以党领政、以党领军、以党领社、以党领群,由于新的大部制,党直接站到前台,行使管理运行协调监督等职责,那就有一个问题,复合形态的事物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频繁的时候,党政职能相近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党政军群社事都说不清楚是什么关系,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还是“社会公权力”?20世纪全世界出现新的公共管理运动,叫参与行政、合作行政潮流,主体多元化,行为多样化,关系多样化。既然这么多参与复杂形态,如何依法保障以人为本、受到监督、受到救济呢?没法告状就很麻烦了。比如现在谈合宪审查,权限裁决、诉愿审查、信访调查等复合型监督救济能不能进行救济?让我们党政,特别是政府领导能够直接介入,不光是解决最后的问题还包括前面发生问题的协调,调整政策,苗头出现,还有伤害已经产生,都可以进行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的公权力监督体系的难题,最后被解决,既然是复合型行为越来越多,我们有复合型监督救济机制来解决,这样行不行?

法治体系、法规范体系、监督体系在发生深刻变化,我们一定要对这样的变化有新的认识,否则就很迟钝,过于敏感或者过于悲观都不行。我也不会过于乐观,我一直是一个谨慎乐观主义者。

点评环节

点评一:法律原则,法律目的非常重要,因为很多人脑海里根本没有这个东西,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我曾经准备对执法目的进行研究,但是限于很多问题没有搞下去。对于法律体系的构建很宏大,很多单位制定规范的时候,根本不征求单位内部的意见。

莫于川:四个体系,是有脉络的,我还没有梳理清楚,从行政指导到研究民主,后来又进一步研究其他方面,现在研究到理论层次。过去没有干成行政法,只考虑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也没有推出,行政法总则推动整个行政法上一个台阶。其中,总则部分就是一般规定,其实要写很多条理法。我们力图把它变成制度规范,从理念变成制度,便于操作,但是制度不能完全代替理念,正确理念加上完善制度,良法加上善治才能成为期盼的法治社会,否则法规范越多,离法治社会越远。

点评二:早期研究行政指导,中期研究行政法治理论体系,现在已经上升到整个法治理论体系,而且这里面有核心概念,公权力体系。第一,莫老师提出了“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的新宪制认识观。传统比较法研究,都是比较的二元对立,非黑即白,通过香港、西藏调研实践,我们又觉得非常高明,非常有分寸感,体现了成熟学者的智慧。第二,条理法新宪制的解释论。莫老师对立法目的、立法精神、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包括罗老师提出软法的东西,特别对执法人员不受重视,提出整合性的概念,有它的理论上的价值,特别是行政法总则的制定工作,这个又有实践的意义。第三,公权力体系新宪制的结构图。归结为人代会下的一府两委两院+执政参政军事,作为特殊权力跟传统一般权力作为对应,这个肯定在我们领域是有冲击性的概念。

莫于川:之所以这样放是因为监督关系,党委也是监督对象,而随着整体上执政党行使领导权,一般权力架构还是执政党非常高的核心权力,像监督关系,总体上一定就是一个龙头,包括党委,包括人大,监察委就是人大派生的。

第一部分,中国奇迹,有一个大的前提,世界大国进入长期的和平的状态,是中国奇迹能不能产生的外部环境。从宪法角度来看,公民经济自由逐渐扩大,经济自由越来越大,但同时不是彻底放开,这是中国政策的特点,非常的实用主义,并不是古典自由主义,也不是计划经济,这种实用主义取消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之间的竞争,转向经济绩效。邓小平说黑猫白猫论,中国的经济政策也有很强的实用主义特征,包括在与美国的贸易战当中,我们迅速出台外商投资法。为什么能够做到实用主义呢?很多国家包括欧美,很难调整,特别是欧洲五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民主政治走向一个极端,就是民粹。而中国政体,采取的既不是欧美式走向民粹的民主,也不是苏联非常极权的专制,而是党领导下的协商民主体制。这是保证中国在立法政策上面的政体的原因,既能够保证政府效率,也能够使政府的政策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大家说改革开放也好,到最后,最爱的还是经济。我更多采取观察的态度,不是特别倾向哪个更好,哪个一定比哪个更好,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是在一个箱体当中左右振荡,像炒股票一样。(https://www.daowen.com)

经济不能取代一切,经济发展了,人解放了,所有要相互连带。现在更注重协商民主问题,正在反思和探索它的前瞻。

提问环节

提问:条理法适用会不会变为另外一种权威机关的法律?

莫于川:在中央集权情况下,条理法会不会滥用?条理法和实体法、程序法什么关系?既然清楚就用实体法,不清楚的时候,才用条理法。条理法就是这样,实体法平时干活,干活的时候,你们也拦不住,实体法要撂挑子,我也能干起来。

提问:政协委员在监督过程中,会导致行政效率的降低,从而导致政协委员交流难吗?

莫于川:协商有很多方式,行政有协商,一个机构执行,比如城管部门,好多部门配合,也是一种协商。政协协商,我新定位为一种协商权利,公权力,这样可以起到行为有所规范,对它发挥作用,又不能忽视,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权力行使到一定社会影响力,我自己研究成果是,所谓权力就是影响力,一个人影响别人。我影响你的行为,就是我对你行使了权力,其实就是我制约了你,我影响而且是严重影响,否则就没有权力。

它会不会降低效率,这样的监督全世界都有,多数都有。《日本行政法》专门讲了行政总是讨厌约束、讨厌法律,这是它的本性,法律就是给行政套上锁链,但是又要你跳舞,这就是法治精神。你说可能影响行政效率,我觉得可能不是一个问题,行政效率可能是别的原因,列宁说了,今后的世界,最大的敌人就是官僚主义,也就是效率问题。其他的问题解决了,就是人性的弱点问题,还有组织的弊端问题,而不是其他的监督力量薄弱。

【注释】

[1]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