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财
公财是识别国家监察对象最为基本的要素标准。公财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公财具体就包括公共财产与公共资源,对公财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属于国家监察的对象。
其一,公共财产。我国刑法第91条所规定的公共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当然,这里“以公共财产论”的私人财产原本不属于公共财产,但国家对这些私人财产负有一定的义务,因此“以公共财产论”。应该说,监察法意义上之公共财产的范围要比刑法中公共财产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管理的财产,还包括执政党与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公办行政事业单位等中的公共财产。这是以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为基础,以对公共财产负有特定管理责任来识别监察对象的。
作为监察对象识别标准要素的公共财产具体包括国有与集体所有的财产,因此,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负有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员就应属于国家监察的对象,其主要是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基层管理人员、特定岗位人员及其他负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等。其中,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如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派出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以及未设董事会企业中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等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副经理、总监、副总监等负责人;特定岗位如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以上人员如果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就可对其进行监察。换言之,公共财产就可作为识别监察对象的一个要素标准。(https://www.daowen.com)
其二,公共资源。公共资源是国家与集体所有的各种资源。监察法意义上的公共资源不仅包括国有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海域、石油、煤矿等自然资源,而且包括如铁路、公路、航空以及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和国家与集体所建设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甚至还包括公共服务意义上的科学教育、医疗卫生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为公民和组织等生产、生活、发展提供社会保障等具有公共属性的资源。这些公共资源是国家通过运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财政支出的形式对社会成员所进行的有序配给,不属于任何个人,因此就需要国家对公共资源配置的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保证分配的基本公正,防止腐败。由此,运用国家权力对这些公共资源进行配置及负有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员就应该成为国家监察的对象,公共资源这一要素就是具体识别这些对象的标准。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国家行政任务的剧增,传统由国家和政府配给公共资源的单一形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这就需要社会主体参与公共资源的管理与供给,国家行政开始转向国家与社会的合作。由此,社会主体开始大量承担国家的行政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担负起了公共资源配置与供给的责任,经营管理着部分国有性质的公共资源。正因为公共行政模式发生转变,社会主体开始承担配给公共资源的公共职能,经营管理着部分公共资源并行使着部分社会公权力,所以,也就有必要将这些经营管理或配置公共资源而承担公共职能、行使公共权力的社会主体纳入国家监察的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