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阶段调查措施的使用原则
1.“三同时”原则
在采取强制措施收集证据时,任何一项措施的运用,都必定会引起嫌疑人激烈的反应,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对嫌疑人采用讯问措施时,其家属与相关知情人发现事情败露,会立马转移或毁坏赃物,以帮助嫌疑人掩盖罪行。在搜查、冻结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财产时,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嫌疑人可能会乘机逃跑或者找关系、拉靠山为自己撑腰,阻碍调查人员的工作。所以在采用以下三种措施时应该同时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即:讯问、搜查、冻结或者留置、搜查、冻结,同时进行,多管齐下,达到让犯罪嫌疑人措手不及的目的。我们将其简称为“三同时”原则。
2.适度原则
(1)时机适度
在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措施的火候把握得好,能为下一步的破案创造先机,打下良好基础。时机的选择需要考虑两个方面:首先是“外界环境”,在合适的外部条件不具备时,贸然采取措施与嫌疑人进行接触,可能加大破案的难度。如检察院在办理一宗贿赂案件时,决定采用强制措施对嫌疑人进行控制,可是嫌疑人这时病情恶化,急需住院治疗。侦查人员不得已采取了24小时在医院不间断盯梢的方式,防止嫌疑人逃跑,然而嫌疑人在侦查人员极度疲劳之际还是趁机逃跑了。其次是案件“本身情况”。在犯罪行为没有彻底完成时,就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利于获取完整的犯罪证据。例如,某一贪污案,调查人员,在得知有30万元权钱交易约定存在时,便匆忙对嫌疑人进行了讯问,但是实际上这30万元,还没有能够及时交付。最后,这宗本可轻易破获的案件中途流产。[8]
(2)对象适度(https://www.daowen.com)
首先,立案阶段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与犯罪相关的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绝对不能对证人、被害人使用强制措施。其次,在共同犯罪中,措施的适用应该优先选择案件中最容易被突破的人。例如,案件中职位最低,心理素质最差,与其他人矛盾最深的人。
(3)程度适度
立案阶段的强制措施使用的力度必须把握好,否则极易侵犯人权。这要求调查人员在讯问中不准采取刑讯逼供、在留置中不准虐待嫌疑人,冻结财产中不能冻结与犯罪无关的财产。监察法虽然没有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是没有证明力的。
3.全面原则
到了立案阶段,调查人员应该充分利用手中所能用的措施,对案件进行调查。使用的调查措施越多,可以获取的案件证据也就越完整,更有利于还原案件的实情。除了可以运用强制性措施以外,初核中的一般性措施也可以接着使用,如询问、勘验检查、鉴定。在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还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