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策略的要素
1.监察调查策略的主体
监察调查策略的主体既包括制定监察调查策略的人员,也包括实施监察调查策略的人员,此外这些人员还需要具有特殊的身份条件,即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从人民群众的举报中挖掘出来的,因此各地监察机关需要依靠人民的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站在同一条战线上,共同打赢“反腐败”的胜仗。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个人和单位为了收集证据,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可能也会运用到各种调查策略。但是个人和单位不能成为此处监察调查策略的主体。因为普通的人民群众不具有公职性,能够获取的仅仅是犯罪线索,不能将其提供的线索作为犯罪证据直接使用。这与监察调查策略的目的——“获取的被调查人职务犯罪证据材料”不同,因此个人和单位在这里不能成为监察调查策略的主体。
2.监察调查策略的对象
广义上监察调查策略的对象包括监察调查行为所指向的人、事、物、场所。“人”指的是被调查人、证人、被害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监察法第11条的规定,“事”是指“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物”指的是赃款、赃物以及相关的实物证据。“场所”指与职务犯罪行为相关的地点。(https://www.daowen.com)
狭义上监察调查策略的对象特指: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
3.监察调查策略的载体
监察调查策略的载体指的是监察调查的行为。策略最基本的目的便是为行为服务,本质上策略就是一门行为的艺术,无行为便无策略。监察法对监察调查的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监察人员可以实施的法定调查措施包括谈话、讯问、冻结、留置等十二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监察人员实行规定的十二种措施以外的措施的行为,应当进行相应的限制,对于其中的强制性措施应当进行严格的限制。
4.监察调查策略的目的
监察调查策略的目的是监察人员通过监察调查行为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根据目的的种类,可以分为整体目的与个别目的、主要目的与次要目的。整体目的指的是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个别目的是为整体目的服务,通过将整体目的进行分解,以完成整体目的。主要目的和整体目的一样,是通过相关的策略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次要目的是通过监察调查的手段达到预防腐败、法制宣传、廉洁文化建设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