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独立的监察法学
监察法应该归于何处?宪法修改以后有五个条款与监察法有关。行政法这波学者是目前研究监察法最多的,把监察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科研增长点,重新开辟一个领域来研究监察法,这个问题值得思考。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人来研究监察法,我个人认为目的是划清监察法监察手段和刑事诉讼手段之间的关系,研究监察法出台和刑事诉讼法有哪些矛盾。与此相适应,我们要考虑作为独立的监察法学院,监察工作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我们把监察人才当作法律人才、政治人才、还是政法人才?如果作为法律人才,在世界任何一个法学院培养人才基本上来讲都是通用的课程,大学里面永远不可能把所有法律知识教给学生,只是把法律的理念、法律方法等教给学生;如果是政治人才,可能他的学科上更多偏向于政治学或者在我国就是党史党建;如果是政法人才,他就是一个复合型人才,既要懂法律又要懂政治。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想简单看一看什么叫监察法?从汉字造字角度来看,监,今天看简体字的监,看不懂它是什么意思?两竖边上一个人一点下面是器皿,我们思考凭什么监察要有器皿,器皿当中的监是什么意思?我们必须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看甲骨文当中,监是这样写的,“監”,左边一个器皿,上面是放器皿的工具,右边跑着一个人眼睛睁得大大对着这个器皿,他干吗?所以今天把它解释出来就是——监,它最本质的含义就是一个人对着一个盆要看,看什么?古代没有镜子,只能用盆打一盆水,说白了就是跑在这个地方照镜子,看看自己脸上有没有污垢,如果放在经文里面来看是这样写的“檢”,左边是材,材就是树里的眼睛代表两只眼睛,右边代表一个人,中间一个盆有水,下面一个业,所以现在简体字看不懂。什么是察呢?察字是一个宝盖下面一个是祭祀的祭,察怎么和祭祀有关?如果有宝盖通常代表家,代表的是房子,下面祭祀的祭是察,但是今天看不懂,你看这个祭,左上部是什么字?是月,中国汉字当中绝大多数有“月”的字和动物内脏有关系,比如肤、肺,所以这个“月”在古代祭祀中就是代表奉献给神灵的礼物,是贿赂神灵的礼物,祭祀怎么给他,弄个素的神灵不要。右上部甲骨文当中这是什么?就是手,“祭”就是用手把这个肉放在展示台上就是祭,用我们今天话来说贡桌,祭就是这个意思,祭祀就是这样。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在家里从事的祭祀活动是十分庄重、十分慎重的一个活动,不能随随便便的。所以如果我们望文生义来理解监察的话就是一种十分郑重的检察。(https://www.daowen.com)
在我看来,所有的法律就是解决这四个字以及因为这四个字所引发的问题,就是权利和权力,权利是私权利,权力是公权力,由公法解决,法律最关心的就是给它们划一条界限,让它们各自清楚自己的边界在什么地方,各自应当如何来执行,作为监察来讲最核心一点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修改后国家权力分为四种,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立法权所追求目标是民主,所以一个法律能不能少数服从多数,只要多一票就能够通过,所以它追求民主,行政权追求目标是效率,司法权追求目标是公正,那监察权追求的目标是什么?我反复研究过,到现在为止没有人提出来,我个人认为监察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是廉洁,它以廉洁为价值目标,为了实现廉洁,可能会采取一些我们认为稍微有点过分的手段。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我们相应给他配置的决策手段也不相同,我们的立法权配置的决策手段是民主集中制,所以这个法律能不能得到通过,要不要修改,人大来投票来表决,人大表决通过了就行了;而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效率,所以我们宪法和政府组织法当中给行政权所规定的首长负责制,一个人说了算,而我们司法权为了保证公正,我们设计的决策机制是两审终审,为什么一个案子一审法院审了之后还要经过二审法院审,有的国家有三审,就是为了实现公正,这是我个人认为必须要划清的。监察法把价值目标定位在廉洁,因为我们国家现在说监察法是反腐败的法律。这里面涉及一个问题,如果确定是为了实现廉洁,很多问题我个人认为就可以理解了,如为什么要采取一些强有力的手段。现在监察过程当中打击措施很多,但是防范用得很少,现在反腐败大家都知道打击用得太多了,但是我们监察机关很少认真来思考如何防范。我个人理解现阶段监察机关来不及开展防范腐败的工作,现在是灭火,防火的工作来不及做,如果把这波火灭掉以后将来有可能才腾出手来防范,而我们大家都知道你要消灭腐败,按照克里特加德的观点,两个方式,第一铲除腐败条件,第二消除腐败动机,让官员腐败的机会没有了,腐败条件没有了,让官员不产生腐败的动机,就算有条件也不腐败。
如何才能够做到铲除腐败条件?即不让官员有腐败的机会,道理很简单,就是要防止官员做了决策以后还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一个地方官员能够灵活自由地行使权力,行使权力以后还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产生了腐败的条件。如何消灭官员的腐败动机?很简单,要让不腐败之所得大于腐败之所失,说白了就是官员得到的好处比他失去的要多,这样他就不会腐败,而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往往出现的问题就是腐败之所得大于腐败之所失,再加上还有一个查处的百分比。比如现在惩治腐败抓得很严,现在抓出来的腐败率是5%还是95%?如果我们是5%的话,每个官员都会想我这一辈子在官场上运气还好,才抓到5%,我难道不会成为运气好的95%?风险一计算,腐败划算。反过来如果我们抓到腐败的对象是95%,只有5%能够逃脱,或者我们能够达到99%,只有1%的人能够逃脱,那我们想,99%的人能够被抓到,我不可能成为幸运的1%,这样他就不敢了,反腐败只要把克里特加德的两个公式明白了就可以了。
刚刚说过监察制度是往政治路上走还是往法治路上走?二者不一样,如果把它作为政治机构来看待的话,个人观点,我们建立监察机制应该用的就是政治思维,用政治思维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把它当作是法律机关,那么我们应该是法治思维。监察法还应该按照法治的思维来讲,不应该仅按照政治的思维来讲,或者说按照政治思维这可能是起始阶段,最终改革的目标是什么现在我们看不清楚,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才讲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不是改到现在不改了,还要继续深化,将来按照什么方向发展还要看。
第二个问题来了,吴邦国同志报告的法律体系当中没有监察法,监察法归到哪儿?我觉得就应当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就是说,监察法不属于宪法和宪法相关法,不属于行政法,不属于民商法,不属于经济法,不属于社会法,不属于刑法,不属于诉讼和非诉讼法,它自己独立。我个人认为如果要让监察法真正发展,作为纯粹学者来讲就必须和过去研究切割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