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核阶段获取犯罪线索的策略

(二)初核阶段获取犯罪线索的策略

1.谈话措施的谋略与技巧

(1)谈话的特点与目的

谈话措施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特色成果,源自纪委的谈话制度。谈话制度的设计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初衷主要是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警示,将职务犯罪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监察机关行使的“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能中,监督是最主要的职能。[5]谈话制度充分体现了监察机关监督的职能,对于有职务犯罪倾向的公职人员,监委的提前介入约其谈话,能够让谈话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

谈话制度本身具有柔和性,它是所有监察调查措施中惩罚力度最轻,对被调查人员影响最小的一项措施。对于那些长期身处高位、社会地位高的国家公职人员来说,谈话的方式不仅能够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还可以不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所以谈话措施,在实务中通常能够得到约谈对象的积极配合,减少调查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

通过谈话的方式,调查人员可以了解谈话人的思想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内容。根据谈话的内容调查人员可以与手中所掌握的线索进行佐证,从而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初步的判断,决定是否有开展下一步调查活动的必要,或者是否进入立案调查程序。对于某些职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谈话措施还可以直接作为处置的一种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警示。

(2)谈话措施的运用原则与注意事项

对于职务违纪的案件,谈话措施的运用需要遵循“倾听为主,引导为辅”的原则。谈话过程应该让约谈人员自己主动交代问题,对于某些未交代的问题或者交代不清的问题,可以由监察人员进行引导。

谈话措施的运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不得任意打断谈话人的讲话。这样做能够保障谈话内容的连贯性,更有利于厘清案件的发展脉络。同时给谈话人充分供述的机会,更能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充分发挥教育、挽救的作用。第二,对供述的内容要进行深究。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多数谈话人会对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故意隐瞒或者做虚假陈述。这需要监察人员认真倾听谈话人讲话,从中发现破绽,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深究,打消谈话人的侥幸心理。第三,不得过早透露自己所掌握的线索。在实践中,职务犯罪通常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监察机关所掌握的线索,可能都只是谈话人职务犯罪行为的“冰山一角”。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案件是从职务违纪的调查出发,从而挖出嫌疑人的职务违法行为。所以监察人员手中所掌握的线索,就是与谈话人进行谈判的底牌。如果过早亮出底牌,谈话人往往会就轻避重,只交待监委所掌握到的案件事实,而对深藏在“冰山”底下的事实闭口不谈。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谈话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无国家公职身份的普通公民不能成为这里的谈话对象,但是属于询问的对象。

(3)谈话措施在调查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中,谈话措施的运用应该进行隐藏,与被调查对象尽量不要进行正面对抗。不同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职务违纪、违法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嫌疑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刑事制裁自身的严厉性,在实务中通过谈话方式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犯罪问题的嫌疑人非常少。同样刑事制裁的严厉性也导致嫌疑人与调查人员之间的对抗性比较强。采取谈话措施,意味着就需要跟犯罪嫌疑人进行接触。有了正面的交锋,便很容易暴露目标,嫌疑人通常会采取隐藏毁灭证据、串供等手段来干扰监委的调查。所以谈话措施运用不当往往会弄巧成拙,增加调查的难度。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谈话制度在职务犯罪调查中的作用,谈话制度在初核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正确运用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涉嫌职务犯罪调查时,谈话可以采用以下策略:

第一,隐藏谈话的主体。根据监察法第19条的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对于监察人员的谈话,约谈人通常都会有戒备心理,对案件事实拒不交代或者避重就轻。然而将谈话的主体委托给被调查者关系密切的人员如单位领导、同事等,可以减少约谈人的戒备心理,使其更加敞开心扉交代自己的问题。根据被委托人所反馈的信息,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开展下一步的调查活动或者进入立案调查程序。将谈话措施委托给他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委托对象的选择上需要谨慎,委托对象必须满足保密性的要求。其次,需要对委托对象的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在谈话中绝不能透露出代表监委谈话的性质,在私下也不能与被调查人员进行接触。最后,在谈话中委托对象需要携带录音设备,以防止谈话内容的失真以及谈话内容被恶意篡改。

第二,隐藏谈话的意图。在初核阶段与被调查对象进行谈话时,不能够对约谈人透露出过多的信息,以防止在立案前犯罪分子便转移、或销毁证据,干扰调查程序的正常运行。当谈话开始时,隐藏调查的意图可以减少调查中所遇到的阻力。隐藏调查意图可以采取如下手段: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约谈人进行谈话时,可以用对其进行职务晋升为名,约其谈话了解状况。同样,也可以用调查较轻情节的违纪、违法行为为幌子,来窥探其是否有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第三,隐藏谈话的客体。某市检察院在侦查某国有物资公司总经理甘某(正处级)涉嫌贪污贿赂案件时,遭到了被调查人的强烈抵抗。侦查人员经过分析研究,决定采取“声东击西”的策略,突破调查困境。侦查人员以公司业务员向某为案件的突破口,对其进行了传唤,从向某的口中,找到了甘某贪污贿赂的关键线索,掀起了物质公司贪污贿赂的“盖头”。[6]对于共同职务犯罪,隐藏谈话客体是一项非常奏效的措施。当主犯反侦察能力强、地位高、突破难度大时,在初核阶段调查涉案人员可以采取“迂回前进”的策略,先不与其进行正面接触,从从犯、帮助犯入手,打开案件的突破口。根据从犯、帮助犯的谈话内容,监察人员能够对主犯的犯罪情况有初步的了解,并决定下一步的调查措施。实务中嫌疑人的犯罪线索,很多都是从被调查对象身边反侦察能力最弱的人中挖出来的。所以隐藏真实的谈话客体,迂回前进,往往能够收获到意想不到的成果。

2.询问的谋略与技巧

(1)建立亲和关系

亲和关系的建立能够为询问提供良好的对话环境,能快速建立起证人、被害人与调查人员的信任感、亲密度,提高询问的质量。(https://www.daowen.com)

第一,询问个性化。针对不同的对象,询问的方式应该随机应变。如询问的对象是家庭妇女,调查人员可以先就家庭、子女、学校的情况与其进行交流。询问的对象是中年男士,可以从喜欢的运动、爱好、工作的单位等方面进行交谈,增加双方谈话的投机性,创造出舒适融洽的交谈环境。

第二,实行镜面反射行为。镜面反射行为指的是调查人员使自己的行为与询问对象的行为相匹配。心理学的研究表示,在谈话中如果一方的行为被对方反射,双方之间的沟通会更加的舒适,一方也会更容易喜欢对方。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调整自己的坐姿、语言等方式,达到镜面反射的效果与询问对象快速建立起亲和关系。

第三,培养并传递同情心。受害人、证人是否愿意积极与调查人员配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人员是否能够理解他们所面临的困境,并让受害人、证人感受到。传递同情心可以通过触摸询问对象、积极倾听、关心询问对象伤情病情等方式。

第四,避免过早提出质疑。过早提出质疑会让询问对象感到自己是犯罪嫌疑人,产生不安感情绪,消极配合,降低询问的质量。在询问过程中,被害人、证人在回答问题时难免会有矛盾,过早提出质疑还会打断在后面询问中的自由陈诉,不利于还原案件的真相。

(2)平衡询问控制权

为了保证询问程序的正常进行,调查人员需要对整个谈话过程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是证人、被害人才是询问的主体,所以调查人员对询问过程的控制又不能够过度,对话过程的重点始终应该是询问对象。对询问的控制权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先期控制权阶段和控制权转移阶段。

先期控制权阶段,指的是在询问开始时,由调查人员进行引导、控制,让询问对象积极参与到询问的过程之中。在此阶段,首先,调查人员必须理解证人的状况,提供关怀。当调查人员能够与询问对象之间建立起信任感时,询问对象会认识到双方是站在同一条战线上,具有共同的目标,在进一步的询问中便会更加积极的配合。其次,要控制好证人的焦虑。在询问开始前,对于表现焦虑的证人,可以引导他做几次深呼吸以达到身心放松、压力减小的目的。必要时也可以改变询问的地点、时间,让证人放松下来。最后,推迟压力性问题的提出。对于案件关键线索的询问,通常会引起询问对象的焦虑和恐惧。焦虑和恐惧会伴随询问的整个过程,在如此情绪的主导之下,证人、受害人会作出不完整叙述。所以在询问开始时应该问一些比较轻松的问题,采用“温水煮青蛙”的方式层层推进,克服询问对象的心理恐惧感。

控制权转移阶段的主要目的是从证人、受害人脑海中最大限度地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在这里证人、被害人的心里已经恢复了平静,调查人员与其已经产生了一定的信任感,已经具备了从询问对象口中挖掘线索的条件。此时,调查人员应该将控制权交给询问对象,并让询问对象认识到自身对于案件的重要性。首先,对于问题的提出应该采用开放式的方式,尽量让询问对象能够积极主动地回答相关问题。其次,使用平和的语气进行询问,避免询问对象产生抵触的情绪。再次,增加证人的自信,对于证人提出的线索表示肯定,认可,并表示感谢,以激励证人举报出更多的线索。最后,巧用“沉默”的手段。在询问的过程中表示必要的沉默,可以给询问对象留下充足的时间进行思考,寻找证据。同时当证人处在长时间的沉默中时会感觉到不舒服,为了摆脱这种不适感,证人会提出新的证据来打破这种沉默。[7]

(3)询问的提问方式和用语规范

首先,综合运用封闭式和开放式问题。开放性的问题具有还原案件事实,挖掘出新线索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缺少对回答内容的限制,证人、受害人的叙述可能会偏离主题。封闭式问题能够将询问对象带回到正确的轨道上,但是限制了问题的焦点不利于询问对象的发散思维。所以询问的提问需要综合采用两种方式:在具体运用时,应当用开放式问题开始,封闭式问题结束,其中以开放式问题为主要的提问方式。其次,在询问中避免使用负面用语,例如“你怎么会不知道”“你到底有没有说实话”等语句,以避免证人、被害人产生消极的情绪,破坏良好的谈话氛围。最后,减少询问中的专业术语,根据询问对象的专业文化背景不同,询问中使用的术语应该随之调整。例如,对于给领导开车的司机,通常不会知道对冲账目、抽逃出资等会计专业术语。

3.调取证据的谋略与技巧

在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通常是由自己或其近亲属严密监控着相关的犯罪证据,所以证据具有易毁性、隐蔽性的特点。一旦有任何风吹草动,犯罪人或其他人便会立即毁掉或转移关键证据。所以在采取调取措施前要防止走漏风声,以防嫌疑人提前转移、销毁证据。

(1)采取调离措施

当嫌疑人权力过大,直接掌控着相关的犯罪证据时,可以采取将嫌疑人调离之计。将嫌疑人调离其所在的地区或岗位,然后趁其不在的期间抓紧时间进行系统的排查。通常系统排查的范围包括嫌疑人的办公室、单位的会计账簿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初核阶段出于保障人权的目的禁止对嫌疑人的住所进行搜查。例如,在侦查某市市长李某涉嫌贿赂一案,为减小调查的阻力,省检察院报请当地地委安排李某前往省委党校培训班学习25天。在这25天的时间里,侦查人员从李某经手的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入手,经过仔细的核查发现了其在经济往来中的造假证据。面对铁一般的事实,最终李某交代了自己受贿98万元的事实。

(2)先隐瞒调查意图

在对关键证据进行调取、查封时,可以先隐瞒调查的意图,暗地里对嫌疑人涉嫌的问题进行调查。比如,可以用审计机关日常查账为幌子,就嫌疑人涉及问题的会计资料进行核查,当发现其确有问题并且涉嫌犯罪时,应及时对关键资料进行调取。如需进入嫌疑人的办公室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可以伪装成单位的保洁人员进入办公室;也可以通过秘密配钥匙的方式,在夜晚潜入。对于其中涉案的关键性证据,可以先进行拍照、摄像。如需进行查封、扣押,如果已经打草惊蛇,为了避免嫌疑人销毁其他犯罪证据,同时也应立刻进入立案调查程序,对嫌疑人采取留置、讯问等强制性手段。

(3)借助第三人

监察法第23条规定了监察机关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手段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所以当监察机关的介入确实会加大案件的调查难度时,可以假借他人之手完成证据的调取、查封、扣押工作。通过他人的手来调查证据,可以达到非常好的隐蔽效果,能极大地减少调查中会遭遇到的阻力。比如,当需要核查被调查人的单位会计账簿时,为了减少阻力可以与财政局配合,让财政局以查账的名义收集指定单位的会计资料,然后将其会计资料直接移送给监委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