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预防职权的内容

(二)监察预防职权的内容

根据监察的内涵与要素,结合监察预防的属性与特征,监察预防应当具备的基本权能有以下几项:

一是预防监督权。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工作,并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预防调查权。预防调查就是监察委员会对可能导致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非规范职务行为和有关重大事项,依据相应的程序实施调查,并作出结论。监察的工具性、基础性要素是调查,对于监察预防来说,预防调查也处于基础核心的地位。

三是预防处置权。这是监察处置要素的一个延伸。监察委员会通过预防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作出政务处分的,或对履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进行问责的,或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问题线索向有关部门进行移交或者移送,消除由此诱发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可能性。(https://www.daowen.com)

四是预防建议权。监察委员会通过调查、审查办理有关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或通过预防调查,发现有可能导致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不当现象、制度漏洞、机制矛盾等问题而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出监察建议,要求进行相应的纠正、处理、完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落实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情况通报发出建议的监察委员会。建议的前提是发现问题,基础是调查,目的是预防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这是预防调查之后的一个独立程序,是监察建议要素在监察预防中的体现。

五是信息收集与运用权。监察委员会基于监察职能,向有关公务部门收集公共信息,以形成动态的日常性预防监察机制。这是监察调查要素和监督要素的共同延伸,它不针对具体的职务行为,因而不是预防调查,但有利于发现问题,掌握动态,对预防调查和预防监督是一个有力的支撑,符合监察预防的基本属性,因此,信息收集和运用作为一项预防权能是监察预防所必需的。

六是几项权利性预防内容。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也是社会的组成成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具有相应的社会权利和社会责任,监察预防因这种权利和责任必然有一个延伸,这就构成监察委员会的权力性预防。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项权力性预防:(1)案件剖析。指监察委员会对所调查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过程进行分析,找出发案的主客观原因,以作为发案单位或相关单位对照检查、学习教育的材料。(2)预防教育。指监察委员会利用所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自身的震慑和案件剖析的资源,开展宣传、协助有关单位进行警示教育的预防活动。(3)预防咨询。指有关单位或社会组织在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制度,或开展其他预防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时,向监察委员会提出专业咨询,监察委员会运用专业知识予以解答帮助的活动。(4)信息服务。指监察委员会应特定对象的申请,向其提供预防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相关信息,使特定单位更好地开展公务活动,实现预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