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反腐之道迂回曲折,并非只有以机关思维为主导的唯一之选,以退为进,寻求高效与制约间的平衡点未必就不是可接受的策略选项。本文的判断,是一个以理性的视角看待监察管辖与留置审批制度间交集的过程。基于监察管辖与留置审批间的滥权交集,经剖析不难发现,监察权“避上指下”问题是一个建立在“集体讨论”“留置审批”“指定管辖”三要素上,游走于形式审查与实质规避间的滥权倾向,由此形成一个“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留置权同体监督格局。从制度层面而言,该格局正是由当前自上而下——使行政逻辑在监察权领域得以延伸——的压力型主导体制所致。从改革方法层面而言,监察权“避上指下”亦是机关思维主导下的逻辑产物,关乎于机关思维与程序思维间的价值博弈与选择。总之,上述基于人性而生发的关于“避上指下”之制度追问若不加以及时重视乃至防范,等到正义是非之标准逐渐沦为直接或其意志体现之时——一切的关于可能与不可能之探讨,都将晚矣。
【注释】
[2]参见监察法第43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3]蔡宝刚:《认真对待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反腐缺漏》,载《理论与改革》2016年第6期。
[4]留置权的“避上指下”是笔者基于“为规避留置上级监督而指定下级管辖”之可能而提出的问题,“避上”指监察主体规避来自上级的留置权内部监督,“指下”指监察机关指定下级管辖。与“以上率下”不同,以上率下带来的是示范引领,而避上指下带来的则是失衡监督。
[5]李景治:《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民主意识》,载《理论与改革》2018年第2期。
[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7页。
[7]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
[8]朱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9]谭明、李磊:《“集体决策”竟是集体违规——湖南常德鼎城区自来水公司两任“水官”带头搅浑“一池水”的背后》,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9月10日,第4版。
[10]邱杰:《党政会议决定借款购买高档白酒,贵州省剑河县财政局一把手被处分》,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6月4日,第1版。
[11]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4~116页。
[12]参见秦前红:《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自我监督之路径研究》,载《深圳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13]庞正:《论权力制约的社会之维》,载《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2期。
[14]江国华:《中国监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12页。
[15]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https://www.daowen.com)
[16]江国华:《中国监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12~114页。
[17]参见周青梅主编:《聚焦两会若干民生热点问题深度解读》,研究出版社2014年版,第66页。
[18]江国华:《中国监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92页。
[19]截至2018年3月底,安徽省监察委员会通过指定管辖案件共15起,参见《安徽省监委指定管辖案件十五起》,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5月11日,第4版。
[20]参见《吉林省纪委监委合理运用指定管辖,排除人情干扰,办案高效推进》,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5月28日,第1版。
[21][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侯建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2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4页。
[2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侯建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24]有关“过犹不及”之表述,参见《王岐山在北京、山西、浙江调研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载http://sx.people.com.cn/n2/2016/1126/c189130-29370929.html,2016年12月9日最后访问。
[25]秦前红、底高扬:《从机关思维到程序思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方法论探索》,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26]毛翔:《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17日,第4版。
[27]秦前红:《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方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28]秦前红、底高扬:《从机关思维到程序思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方法论探索》,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29]参见朱应平:《功能适当原则是解释宪法国家机关权力条文的最佳方法》,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12年第1期。
[30]秦前红:《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8页。
[31]艾丰:《中介论——改革方法论》,载《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学报》1993年第1期。
[32]秦前红、底高扬:《从机关思维到程序思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方法论探索》,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