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1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就是招标活动要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在招标过程中要将招标信息、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中标结果等按相关规定公开。
1.招标信息公开
招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要的就是将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公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现阶段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网站或指定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如果要进行资格预审,则要求将资格预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资格预审条件载明于公告中。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 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公开招标公告所要求告之的内容在邀请书中予以载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要能让潜在投标人知道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
2.招标投标条件公开
招标人必须将建筑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准备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招标组织机构、设计及监理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便潜在的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和接受社会监督。
3.招标程序公开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将招标投标程序和招标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安排清楚,以便投标人准时参加各项招标投标活动,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加以监督。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相一致。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代表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并做好记录以便存档备查。
4.评标办法和标准公开
评标办法和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进行,不得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其他任何标准和办法作为评标依据。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中标结果公开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推荐1~3 个中标候选人并进行排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原建设部建市〔2005〕208 号文第六条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