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2.2 注册制度

12.4.2.2 注册制度

国家对招标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可以招标师的名义执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招标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招标项目或者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则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收到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的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颁发或送达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 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招标师的执业凭证,由招标师本人保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