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2 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
2025年09月26日
10.4.1.2 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
1.通用条款
前面已经介绍,建筑工程合同条款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构成。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来说,通用合同条款是参照FIDIC 合同条件,融进我国管理体制和以往工程合同管理经验,以及参照英国ICE 和世界银行合同文本,同时结合我国各行业合同条款的通用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的。招标文件中的合同通用条款部分,一般会完全使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款。
2.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招标投标的重要内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主要条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一般不允许更改。编制合理、合法的专用合同条款是招标代理机构比较重要的工作,要与招标人协商,对招标人所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不能一味迁就,要讲道理说服。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是招标人单方面订立的,投标人同意了才能参加投标,即由要约人(投标人或合同中的承包人)向受要约人(招标人或合同中的发包人)发出要约,而一旦选定中标人,招标文件里的合同条件就成为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工程招标不像其他项目招标,它在招标文件中由招标人制定和载明的合同专用条件常规上一般不允许存在偏差。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同意合同条款,那么其中标的可能性基本为零(中标后合同签订时的变更除外)。所以,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件的编制必须公平、合理,不得含有霸王条款或一边倒的条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中已制定的,不允许更改,因为它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编制的。专用条款中不得再制定与通用条款相抵触的内容,通用条款中说明另有约定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免造成签订合同时和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